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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4]2号
【颁布时间】 2004-01-06
【实施时间】 2004-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61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若干规定

[接上页]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中外文姓名、名称、地址;
  
  3.诉讼案件的简要介绍;
  
  4.受委托调取的证据,包括代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代为进行鉴定和司法勘验等;
  
  5.被调查人的中外文姓名和地址;
  
  6.询问提纲应列明具体问题;调取证据需要采用的特殊方式。
  
  其他格式要求可比照依《海牙送达公约》送达司法文书的格式要求办理。
  
  六、委托我国驻外国使领馆调查取证
  
  (一)适用范围
  
  法院在办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对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调查取证的。
  
  (二)报送文书的格式要求
  
  承办人员应在各院(庭)专办员的协助指导下完成相关文书,具体格式可比照“向国外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以及“委托外国的司法机关代为调查取证”的格式要求办理。
  
  七、委托送达或调查取证的审查处理
  
  (一)初审
  
  各院(庭)专办员对承办人员报送的文书材料进行初审,范围包括:
  
  1.选择的送达途径是否正确;
  
  2.报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我国实体法及诉讼法律规定,包括送达文件是否齐全,答辩与开庭是否为当事人留出足够的时间,是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等;
  
  3.报送的文书在形式上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包括所用纸张大小、文字译本和份数、受送达人名称和地址的表述、加盖公章等;
  
  4.送达收费国家的文件是否附有规定金额的外汇汇票或外汇现金;
  
  5.需送达的证据材料的内容是否涉及国家机密,不得有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内容;
  
  6.是否符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公约、条约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的审查及处理
  
  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对报送的文书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符合要求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对于居住在《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的该国公民、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的,应制作外文请求书,连同需送达的文书向外国中央机关直接寄送;
  
  2.对于居住在非《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的该国公民、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的,应制作外文请求书,连同需送达的文书按有关国际公约转递;
  
  3.对于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送达的,应由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制作中文请求书,转我国驻外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委托国外司法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调查取证的,按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八、外国司法机关委托我国法院送达或调查取证
  
  (一)适用范围
  
  外国司法机关委托我国法院送达司法文书、司法外文书或调查取证的。
  
  (二)对委托送达或委托调查取证有关文书的审查
  
  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对有关文书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范围包括:
  
  1.法律文书的内容是否有损我国主权和安全;
  
  2.受送达人是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3.送达事项是否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
  
  4.文书中的受送达人和地址是否清楚;
  
  5.送达是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处理
  
  审查合格的,填写送达回证,交由高级法院法警总队专办员负责送达,并将回证送回。
  
  外国司法机构请求代为调查取证的,统一由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商高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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