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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致受送达人所在地的当地法院送达委托书及翻译件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须写明案由、当事人中外文姓名(名称)、性别、年龄、国籍、中外文详细地址、委托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及份数、日期并加盖院章;如当地法院名称不明,应写某某地区主管法院; (4)需送达的司法文书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其中,请求送达的法院出具的文书均须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5)需送达的司法文书翻译件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翻译机构印章; (6)送达回证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7)如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时间应定在报送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起七个月后且非法定节假日;开庭传票需注明受送达人的中外文地址,地址书写应清楚、规范; (8)制作以上文书一律使用A4纸; (9)报送的所有文书应按顺序装订成册(装订位置为文书左侧,双图钉),首页为致高级人民法院外事办公室请求审核函,次页为致受送达人所在地的当地法院送达委托书及翻译件,其他文书按照本细则二“可以送达的司法文书、司法外文书”的顺序排列。 案件承办人准备上述材料,必要时应由各院(庭)国际司法协助的专办员予以指导或协助。 四、向居住在外国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 (一)适用范围 向在外国居住(居留或暂住)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的,按照此方式送达。 (二)送达方式 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送达。 (三)格式要求 案件承办人应按照以下格式要求准备需送达的文书材料,并报各院(庭)国际司法协助专办员初审: 1.致市高级人民法院外事办公室请求审核函一份,函中写明案由、当事人姓名(名称)、性别、年龄、国籍、中外文详细地址、委托送达的文书名称、日期并加盖院章; 2.致使、领馆(一般为大使馆)的送达委托书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须写明案由、当事人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中外文详细地址、委托送达文书名称及份数、日期并加盖院章; 3.需送达的文书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4.如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时间应定在报送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起七个月后且非法定节假日,开庭传票需注明受送达人的中外文地址,地址书写应清楚、规范; 5.制作以上文书一律使用A4纸; 6.报送的所有文书应按顺序装订成册(装订位置为文书左侧,双图钉),首页为致高级人民法院外事办公室请求审核函,次页为致使、领馆的送达委托书,其他文书按照本细则二“可以送达的司法文书、司法外文书”的顺序排列。 案件承办人准备上述材料,必要时应由各单位国际司法协助的专办员予以指导或协助。 五、委托外国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一)适用范围 法院在办理民商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需要委托外国司法机关代为调查或取证的。 分为三种情况: 1.如受委托国家为《海牙取证公约》的成员国,且对于中国加入该公约提交了接受声明书,应按照《海牙取证公约》及其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已于1997年7月加入了《海牙取证公约》。截至2002年 11月4日,本公约已在我国与荷兰、卢森堡、捷克共和国、以色列、波兰、芬兰、德国、意大利、美国、斯洛伐克共和国、法国、丹麦、西班牙、澳大利亚、挪威、阿根廷、爱沙尼亚、瑞士、瑞典之间生效。 《海牙取证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从海牙公约网站www.hcch.net查询(登录-Latest Update-Convention-Convention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Abroad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 2.受委托国家与中国之间签订了关于相互委托调查取证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办理。 这些国家包括: 白俄罗斯、保加利亚、塞浦路斯、埃及、法国、希腊、意大利、波兰、俄罗斯、西班牙、土耳其、乌克兰、泰国、摩洛哥、匈牙利、新加坡、蒙古、罗马尼亚、古巴、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突尼斯、越南、老挝。 3.受委托国非《海牙取证公约》的成员国,双方也未签订关于相互委托调查取证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按照外交途径办理。 (二)涉外调查取证的程序要求 案件承办人员办理民商事案件确需委托外国司法机关代为调查取证的,应报各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通过各院(庭)国际司法协助的专办人员报请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 (三)报送文书的格式要求 承办人员应在各院(庭)专办员的协助指导下完成相关文书。 调查取证的委托书应写明: 1.委托法院、被委托司法机关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