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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08]49号
【颁布时间】 2008-11-28
【实施时间】 2008-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22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现就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节油节电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石油和电力是重要的能源资源。我国能源资源不足,人均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能源消费总量不断增加,石油和电力供应紧张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上海是一个能源匮乏的特大型城市,尽管近几年节油节电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能源消费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的状况仍然比较严重。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公共建筑、城市景观照明以及家庭用电等方面还存在许多浪费现象,成品油、电力供应紧张的矛盾比较突出。解决能源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做好节油节电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缓解成品油、电力供需紧张矛盾、实现本市节能降耗目标的重要措施。既是一项长期工作,也是当前一项紧迫任务。
  
  各区县、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节油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区县政府要对本地区节油节电工作负责,并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本市节油节电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实现本市“四个率先”和“四个中心”的目标,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采取有力措施推进节油节电工作
  
  (一)汽车节油措施
  
  1.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淘汰老旧车辆,在额定标准基础上,将老旧公交客车报废期提前2-3年。同时,加快高油耗客、货车退出道路营运市场进度,力争到2013年底前,实现全部营运车辆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由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负责)
  
  2.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严格执行国家“降低小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提高大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进一步扩大不同排量汽车消费税税率差距”政策。(由市地税局负责)
  
  3.将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同时,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控制车辆油耗。除特殊公务车外,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车按牌号尾数每周少开一天。倡导其他单位和个人参照上述原则每周少开一天车,更多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继续开展清理超标准、超编制车辆工作,停止使用环保不达标、高油耗的公务车辆。(由市政府机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负责)
  
  4.完善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严格执行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落实国家有关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营运客、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政策。落实国家有关实施强制性汽车燃料消耗量申报、公告、标识制度。(由市质量技监局、市交通港口局负责)
  
  5.加强运输节能管理。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提高运输集约化水平,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抓紧研究完善挂车牌照管理、交通规费征收和保险制度,鼓励发展甩挂运输。(由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负责)
  
  6.推广高速公路自动收费系统(ETC)建设。进一步完善有关资金、法律配套,加快推进ETC系统示范工程建设,并在全路网推广。(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负责)
  
  7.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公共交通投入力度,继续推进轨道交通建设,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和信号优先,优化公交线网、推进枢纽建设,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效率。加强出租车调度管理,完善预约制度,把空载率控制在合理水平。(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负责)
  
  (二)锅炉(窑炉)系统节油措施
  
  1.努力减少燃油发电。所有火电厂(包括新建电厂)燃煤锅炉都要采用等离子无油、小油枪等微油点火技术和低负荷稳燃技术,降低油耗。把关停小型燃油机组作为关停小火电的重点。在电网调度中,燃油机组不得作为基础负荷机组,只能作为系统调峰备用机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电力公司负责)
  
  2.开展在用工业锅炉能效状况普查和节能改造。工业窑炉要逐步停用燃料油,以天然气、洁净煤等替代燃料油,大力采用窑炉保温、富氧燃烧、余热回收等新技术、新工艺,降低燃油消耗。对全市4吨以上燃煤锅炉在完成热工测试基础上,加快节能改造进度。对全市1吨以上燃油锅炉加强用能现状调研,有条件的要用天然气替代。(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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