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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建立锅炉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开展锅炉设计文件安全性能技术鉴定的同时,进行锅炉节能审查。凡运行能效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锅炉不得投入制造。(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三)电机系统节电措施 1.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根据国家出台的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淘汰目录制定淘汰计划,研究出台激励政策,研究出台上海率先实施高效电机限值政策,加快淘汰进度。(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2.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电机及相关设备。严格执行有关节能电机产品优惠税收政策。企业购置使用高效节能中小型电机产品,符合国家《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投资额按照税法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由市地税局负责) 3.推广电机系统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合理匹配电机系统,消除“大马拉小车”现象。对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改造的项目,依据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按取得的节能量予以奖励。(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4.推进重点用能单位电机系统改造。市有关部门要组织专家队伍,为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诊断,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组织电机系统高效产品、设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搞好服务对接。加快电机节能改造进度。加大S7系列配电变压器的淘汰更新力度。 启动对全市5000平方米以上超市、百货店、购物中心、3000平方米以上饭店、大卖场、家电专业店能源使用情况的调查,制定节电方案。(由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5.加强电机系统节电标准管理。制定高效节能电机产品标准,加快完善电机及拖动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和运行标准。加快建立电机检测机构。(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四)空调节电措施 1.加强空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格实施空调能效标识制度。强化空气压缩机、制冷压缩机等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空调能效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禁止生产和销售。(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2.落实国家鼓励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空调的财税政策,提高高效节能空调的市场份额。(由市地税局负责) 3.强化空调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建立空调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优化空调运行模式。(由市政府机管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对空调系统进行优化设计,空调系统建成后应进行能效测评。(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 4.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认真执行原市经委、市质量技监局等七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本市空调运行管理的通知》中提出的空调系统维护、清洗和节能改造等10项措施。鼓励发展非电空调。积极采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空调运行效率。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中央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五)照明节电措施 1.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制定实施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计划。严格执行国家淘汰低效照明产品的规定。今年底前,全市行政机关基本淘汰低效照明产品;2009年底前,全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2010年底前,全市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等均要淘汰低效照明产品。今年完成100万只节能灯推广任务,2010年底前推广节能灯200万只以上。(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机管局、市电力公司负责) 2.加大利用财政补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的力度,进一步扩大高效照明产品规模。落实国家抑制白炽灯等低效照明产品生产和消费的税收政策。(由市地税局负责) 3.减少城市照明用电。科学制定城市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分区分级控制景观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由市绿化市容局、市电力公司负责) 4.加强照明节电管理。优化照明系统运行,改进电路布设和控制方式。白天尽可能采用自然光照明,公共区域照明逐步安装自动控制开关。(由市绿化市容局、市电力公司负责) (六)办公节电措施 1.认真实施办公产品能效标识,鼓励推广使用具备节能环保认证标志的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等办公产品,积极引导用户购买节能环保型产品。(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