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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08]49号
【颁布时间】 2008-11-28
【实施时间】 2008-1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22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通知的通知

[接上页]

  (七)强化节能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油高耗电产品、空调温度设定、城市景观照明等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种浪费行为。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推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并开展产品认证。积极推动能效标识应用和监督管理,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管,落实国家及本市对发证产品证后监管的有关规定,加大力度推进能源计量工作并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能源利用监督体系。(由市质量技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八)确保配套资金落实
  
  对上述重点节油节电工作涉及需要公共财政落实资金的项目,由财政优先列入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计划;涉及相关区县的,由区县财政落实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负责)
  
  (九)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以节油节电为重点,广泛深入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节能宣传和主题教育活动,普及和推广节能知识、技术、产品和工艺,宣传表彰节能先进典型,向公众介绍、传授节油节电的方法,让节油节电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由各行业节能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分别牵头负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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