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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强化办公节电管理。各级行政机关要制订节约用电制度和节电改造计划,明确节能监督员,监督节电制度和改造计划的落实。办公用电设备要设置成节能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由市政府机管局负责) 三、继续落实节油节电政策 (一)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按照“谁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谁负责能耗审查评估”的原则,严格执行《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对新建项目年能耗达到2000吨标准煤以上、新建公共建筑单体2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2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认真执行节能评估规定。将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作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已运行项目的节能情况监督检查。加强行业归口管理,采取新增能耗总量的年度目标控制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负责) (二)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的管理 各区县、各行业节能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要加强年耗油量1000吨以上、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的管理。重点用油用电单位必须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测试装置,监控用能情况,严格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建立月度能耗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对主要耗油耗电设备和工艺系统检测。搞好所有重点用电单位电平衡测试。实施用电实时在线监测,对高耗能单位要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成品油、发电企业和输配企业要努力降低成品油、电力自用率,减少成品油、电力损耗。(由各区县政府、各行业节能主管部门和各控股集团公司负责) (三)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 综合运用产业政策、经济杠杆和用电政策,认真研究制定全市供电计划,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将电力安全供应与有序用电结合起来,加强对节能技术的开发和利用,有效降低电网高峰负荷。(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电力公司负责) 行政性措施:电力部门要进一步了解高耗能用户的生产情况,结合用户在用电高峰期的负荷变化情况,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在用电高峰期,加强对执行让电措施的“两高一低”(即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企业的检查与执法力度,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要严加查处。 技术性措施:电力部门要加强无功管理,变压器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高电压等级用电企业的功率因素要达到0.95以上,其他用电企业的功率因素要达到0.9以上。鼓励利用余压余热发电。要加快分布式供能和蓄冷、蓄热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增加示范工程项目的数量,进一步加大需求侧管理技术在具备条件的用户中的推广力度。 (四)落实促进节电的价格政策,充分发挥电价杠杆的导向作用,实施引逼结合的价格措施 对钢铁等高耗能行业中的落后企业,加大差别电价的实施力度;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对列入本市淘汰类的劣势行业和企业实行差别化价格。降低小火电机组的上网电价,促进关停小火电机组。鼓励小火电机组向高效率机组转让发电量指标,对纳入本市“十一五”小火电关停计划并且按照计划关停的,其上网电价仍按照原标准执行。研究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电价机制,对风力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按照经济合理原则制定上网电价,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高于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进行适当补贴;对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上网电价给予脱硫加价,鼓励企业安装脱硫设施。进一步优化电价结构,完善峰谷电价,合理调整峰谷价差、时段和实施范围。(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研究制定相关领域节能减排标准、推进资源节约标准化行动计划 配合节油节电工作,制定实施《冷却塔能效限定值、能源效率等级及节能评价值》、《中央空调系统节能评价值及计算方法》、《车用二甲醚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和《变速(变频)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等地方标准。结合推进落实资源节约标准化行动计划,组织开展节能和环保标准化示范试点,推进国家、行业、地方节电和节油标准的实施。(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 (六)加快节油节电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 进一步加大科技工作力度,加快节油节电产品和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在工业领域,大力推进对通用性系统节油节电技术集成、对重大耗能设备关键技术的攻关以及生产运行优化及科学管理。在建筑领域,通过推广节能灯具、采用节能空调替换、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等,实现节电节油目标。在交通领域,积极采用新能源汽车,以公共交通为重点,以新能源轿车大量使用为目标,组织混合动力、超级电容、燃料电池、代用燃料等新能源技术攻关,推进超级电容、燃料电池、代用燃料公交车的规模化应用;积极引导和支持混合动力、代用燃料等新能源轿车的大规模推广,采用天然气、生物柴油、醇醚类燃料等替代能源,努力挖掘混合动力出租车和轨道交通的节能潜力。(由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