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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请求相关部门及时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地震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必要时应配备海事卫星电话,以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相关情况。 通告、报警形式要采用国际上通用或者当地约定俗成的形式,既简单又便于记忆和推广。 3.3 应急救援人员向外求援的方式 应急救援人员可利用通讯装置向外求援,若无通讯装置,则可利用每人配备的生存工具箱中能发信号的工具向外发送信号求援。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的分级规定和标准将发生在我省境内的地震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四级。 4.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其他地区5.0级以上地震、周边地区6.5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1.3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0~5.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1.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20人以下伤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3.0~4.0级地震,或其他有感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2 应急响应分级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响应采取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地震灾情的分级,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医疗卫生救援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一般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Ⅳ级响应:启动县(市、区)地震卫生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较大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Ⅲ级响应:市、县两级卫生部门同时行动,启动地震卫生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较大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Ⅱ级响应:省、市、县三级卫生部门同时行动,启动地震卫生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地震灾害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及时向省政府和卫生部报告有关情况。当超出本省应急处置能力时,请求卫生部给予支援。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省级行政部门接到关于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在卫生部和省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统一部署调动全省一切医疗卫生资源奔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4.3 应急响应程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领导下,由地震卫生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并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迅速开展各项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4.4 应急响应措施 4.4.1 医疗救治 地震灾害的现场医疗救治应在地震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医疗救治队伍以最快速度进入灾区后,在现场抢险救援人员支持帮助下,首先搜寻、集中伤员,然后检伤分类,先重后轻,现场抢救,及时转送。 (1)检伤分类 选派有经验的医护人员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的腕带,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识, 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危急伤员及有抢救价值的伤员优先得到抢救,一般伤员得到及时治疗。 (2)早期救治 采取先救命、再治伤的救治原则,对呼吸道梗阻和窒息、心脏骤停等危及生命的急症伤员,要迅速清除伤员呼吸道异物,保持呼吸通畅,进行心肺复苏,尽早气管插管及辅助呼吸。其他伤员采取对症治疗的原则,给予止血、补液、清创、包扎、保温、吸氧等治疗。对于骨折、关节损伤、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者,应予以临时固定。对火灾造成的烧伤病人,在脱离险区除去着火衣服后,要立即对其采取防止休克和感染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