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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伤员搬动 对于地震伤员,发现、怀疑有脊柱骨折时,搬动应十分小心,防止脊柱弯曲和扭转,以免加重伤情。搬运时,严禁一人抱胸、一人抬腿的方式搬动,应由3~4人托扶伤员的头、背、臀、腿部,抬放至硬质担架(或平板)上,然后固定运送。 (4)伤员转运 对一般伤员和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后的重伤员,要及时分散转移到安全的医疗机构进行正规系统治疗。必要时成立转运小组,全面负责伤员的转运,并设立中转救援所,指定护送医疗队,携带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械等,通过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对伤员进行转运。长途转运中,要严密观察伤员病情,及时采取监护等有效措施,确保安全护送到目的地。 (5)集中收治 如地震造成大量危重伤员,为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员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质量高的医院救治。如伤病人员的数量超过本地医疗机构救治工作负荷,为及时、有效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可根据情况将伤病员集中运送至外地(省)治疗。 灾区医院、临时医院和后方接受伤病员的医院要做好救治伤病员情况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4.4.2 卫生防疫 (1)加强饮用水卫生措施 地震发生后,要选择临时性供水水源并加以防护。选择临时性水源的总原则是先选用深层地下水,如有困难,依次选择泉水、浅层地下水、地面水,同时注意避免临时水源的污染。饮用水消毒以化学含氯消毒剂为主,采取直接投加法和持续加药法对缸水、井水进行消毒。另外,在地震灾区,要强化对使用消防水龙带输水、用水车送水及用自备的取水工具分散取水等临时供水措施的卫生监督,保证饮用水安全卫生。 (2)加强食品卫生措施 加强集体食堂、临时饮食供应点、外援食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管,严防食品污染。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灾害过后恢复生产经营前,必须经卫生监督机构重新审查、许可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在地震灾害发生的初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灾民的饮食卫生安全。 (3)加强环境卫生措施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民临时安置点的建设、简易厕所的修建和垃圾粪便的收集处理、尸体的卫生处理等环境卫生工作。 组织专人指导群众,及时清除垃圾、人畜粪便和尸体,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受淹的住房和公共场所要及时作好消毒和卫生处理,消灭蚊蝇鼠害,做好环境卫生的各项工作。 (4)传染病防控 重建安全卫生饮用水系统,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生物媒介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传染源。加强传染病人的隔离、治疗,做好疫点(疫区)的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及时开展预防性服药、应急接种工作。 4.4.3 健康教育 组织编印卫生宣传资料,大力宣传灾后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治等知识,充分利用大众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等)和多种形式(如黑板报、宣传画、演出、讲课等)宣传灾后防病知识,大力提高灾区群众的卫生知识知晓率和卫生行为形成率。 4.4.4 疾病监测与报告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区疾病的监测与报告,要尽早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报告网络,启动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进行报告,加强灾情、疫情报告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4.4.5 自救与个人防护 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迅速开展自救工作,最大限度地恢复自身医疗卫生设施和功能。对因水、电、油、气等能源供应中断造成医疗卫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灾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调拨发动机、净水器等仪器设备和有关能源,尽快恢复能源供应。参加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人员要注意做好自救与个人防护,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地震灾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4.4.6 心理干预 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伤病员和受灾群众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其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教育、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协同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4.5 应急响应终止 地震灾害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结束后,震区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平稳,经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地震灾害所引发的健康隐患基本消除,伤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有效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宣布终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转入恢复重建和灾后防疫等常规工作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