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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3 物资储备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经贸、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合制订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更新。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机制。根据本地可能的地震灾害情况,储备一定的卫生应急物资。 5.4 通信装备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要结合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通讯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应急信息通讯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通畅。在非常时期,利用应急指挥车、海事卫星电话、对讲机等保持通讯畅通。 公共场所和家庭要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医疗卫生机构要配置紧急避险及救生设施。 5.5 人员防护保障 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应配戴明确的标识以表明身份,应配备防护服、防护眼镜、安全帽等,应向其提供基本的安全和危险评估指导,使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都明确警示信号和撤退流程,确保自身安全有保障。 5.6 交通运输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铁路、邮电、交通、民航、航运、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保证卫生应急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5.7 医疗救援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规划本地区的战略性医疗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托辖区内的一所综合性公立医院,将其建成本区域内的医疗救援基地,其主要任务是在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能承担大规模伤病员的现场救治、转运和后方收治工作;要积极争取专款,加强医疗救援中心的备用床位、急救车辆、应急医疗救治设备和药品等的储备建设。国家和省两级则要从战略层面,分区域统一规划建设应对地震、战争、传染病疫情暴发等重特大事件的战略性医疗救援基地和应对核、生、化突发事件的专科医疗救治基地。 6 奖励与责任 6.1 奖励 对参加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2 责任 对在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与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加强风险沟通,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宣传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急救避险常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7.2 预案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演练。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江苏省卫生厅制定、发布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或技术方案。 8 附则(术语)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灾情:指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