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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加强石化、电力生产企业节油节电管理。石化、电力生产和输配企业要降低自用率,减少损耗。开展对标管理,对比国内外同类企业先进油耗电耗指标,找出差距,制定措施,提高能源转化效率。 5.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有序用电工作。切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的用电。依据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按照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制定并严格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用电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和设备检修,实现错峰、避峰用电。加强无功管理,变压器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高电压等级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5以上,其他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9以上。 6.鼓励利用余压余热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加大对利用余压余热等余能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支持力度。凡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电网管理部门要允许并网,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7.落实促进节油节电的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善峰谷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峰谷价差、时段和实施范围,试行尖峰电价政策,引导非连续性用电单位错峰、避峰用电。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电价。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石油价格改革的有关政策。 8.严格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市物价、发改、经贸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标准,对全市范围内的高耗能企业进行认真鉴定和分类,按照规定程序,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等高耗能行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督促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执行差别电价增收的电费,由节能主管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支持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节能技术改造、节能监察和节能奖励等。取消市、县针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政策。 9.积极推进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工作。用能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加强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引导和扶持节能灯、电机、泵、风机等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认证,促进节能产业快速发展。 10.加快节油节电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用足用好国家科技优惠政策、推进节油节电技术进步,把节油节电重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列入市、县各类科技专项计划重点,开展节油节电技术应用研究,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结合重点节能工程和“十大产业链”配套延伸,支持一批节油节电技术改造项目,推广一批节油节电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 11.强化节油节电工作监管。市、县统计部门要会同经贸部门,摸清本地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数量,加强统计分析,掌握用油用电及节约情况。市、县经贸部门要会同质监、建设等部门加强节油节电管理,组织开展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油高耗电产品、大型耗油耗电设备节能运行、空调温度设定、城市景观照明等专项检查。市、县质监部门要加强节油节电能效标识和产品质量管理,加大能效标识市场监督执法力度,打击虚假标识,规范标识行为,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大对终端节油节电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 12.加大节油节电监察力度。市、县节能监察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对用电设备运行效率、落后用电设备淘汰和重点用电单位电平衡测试情况进行监察,对公共机构办公场所节电和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严重浪费油电的行为。 13.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节油节电,落实强制采购节油节电产品的有关规定,优先采购节油节电产品。把节油节电情况作为机关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14.深入开展节油节电全民行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开展节油节电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家庭、进农村等活动。提倡单位、家庭在夏季用电高峰时段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晚开半小时电灯,尽量使用自然光照明,坚持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 15.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宣传、广电、文化等部门要广泛深入开展以节油节电为重点的宣传活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各类媒体要开设节能专栏、专题,解读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普及节油节电知识。在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举办节能知识专题讲座,将节油节电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实践培训体系。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宣传节油节电典型,曝光浪费能源行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