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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8号
【颁布时间】 2006-06-21
【实施时间】 2006-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572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接上页]

  (十九)航行情报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
  
  (一)掌握各类工作程序,正确实施管制,合理调配飞行间隔;
  
  (二)熟练使用各种工作设备;
  
  (三)熟练进行地/地、地/空通信;
  
  (四)正确使用航行通告、航行资料、航图、气象资料、航空电码简字简语;
  
  (五)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
  
  (六)其他提供安全、有序和快速的管制服务所需的技能、判断力与表现,达到与所授予权利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飞行服务类别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
  
  (一)熟练进行飞行动态电报、航行通告的编发和处理;
  
  (二)熟练处理飞行计划;
  
  (三)熟练提供飞行服务;
  
  (四)熟练处理航空数据;
  
  (五)正确使用航行情报资料和航图;
  
  (六)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
  
  (七)能够看懂气象报文、天气图,能够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能够择优选择航路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八)能够对机型的性能、机场、航路航线情况进行分析;
  
  (九)能够独立主持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行情报服务;
  
  (十)能够正确使用航行通告代码和简缩字,独立编写民航机场使用细则;
  
  (十一)其他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飞行服务所需的技能,达到与所授予权利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运行监控类别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
  
  (一)各种领航计算;
  
  (二)能够看懂气象报文、天气图,能够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能够择优选择航路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三)无线电、电子设备的使用;
  
  (四)各类航空电报的编发;
  
  (五)熟练地进行地/地、地/空通信;
  
  (六)紧急处置程序的实施;
  
  (七)能够对机型的性能、机场、航线情况进行分析;
  
  (八)制定飞行计划;
  
  (九)各类飞行保障设备的服务程序和组织程序;
  
  (十)航图的使用,航行通告的应用;
  
  (十一)熟悉飞行组织工作,会拟定飞行和各保障部门在飞行工作中的协同方案;
  
  (十二)其他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经历要求:
  
  (一)在专业训练机构,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专业课程的学习并考试合格;
  
  (二)完成《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三)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飞行服务、运行监控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三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
  
  (四)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四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
  
  (五)申请精密进近雷达类别签注,还应当在批准的雷达模拟机上实施不少于100 次精密进近,在所在单位使用的设备上实施不少于100次精密进近;
  
  (六)申请进近雷达类别签注,还应当在所在单位使用的监视设备型号上(用于监视雷达进近)实施不少于25 次平面位置指示器进近。
  
  申请人的(二)、(三)、(四)、(五)、(六)款经历可以同时进行,并应当在申请前的6 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持有军方管制员执照、已经持有另一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另一管制单位相同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或为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教师的,其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管制员执照的监督检查由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按照规定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管制员执照每个日历年应当定期检查1次。检查一般包括对持照人的技能考核、近期经历的核实、技术档案的审查、身体状况的掌握以及要求的其他检查项目,必要时应当对持照人进行理论考试。检查结果应当签注在管制员执照记录栏以及《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技术档案》中。
  
  第三十条 总局空管局或地区空管局认为必要时,应当对持照人进行不定期的执照检查。
  
  第三十一条 总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机关持照人应当参与管制一线岗位的工作,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每个日历年内不得少于240小时,其他持照人每个日历年内不得少于120小时。
  
  持照人模拟机培训时间可视为管制一线岗位工作时间。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局空管局应当办理管制员执照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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