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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管制员执照被依法撤销或失效的; (二)持照人超过规定的年龄或死亡的; (三)持照人放弃管制员执照所有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未持有效管制员执照独立上岗工作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处以警告或人民币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持照人,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暂时停止持照人行使执照权利3至6个月,同时持照人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正近期经历。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持照人,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给予警告或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记录管制员技术经历或不如实记录管制员技术经历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管制员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1986年4月14日发布,1999年1月8日经民航总局令第82号第二次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2)同时废止。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 用墨水笔或打印填写有关项目 ┌──────────────────────────────────────┬─────────┐ │ Ⅰ基本信息 ││ ├─────────┬─────────┬────────┬─────────┤│ │1 姓名(汉语及全拼)│2 国籍│3 出生日期│4 性别│照片│ ├─────────┼─────────┼────────┴─────────┤│ │5 出生地│6 民族│7 电话││ ├─────────┴─────────┴───┬──────────────┤│ │8 通信地址│9 邮政编码││ ├───────────────────────┴─────────┬────┴─────────┤ │10 工作单位 │11 职务 │ ├─────────┬───────────────────────┴──────────────┤ │12 身份证明名称 │13 身份证明编号 │ │├─┬─┬─┬─┬─┬─┬─┬──┬─┬──┬─┬──┬─┬─┬─┬─┬─┬─┤ ││││││││││││││││││││ ├──────┬──┴─┴─┴─┴─┴─┴─┴─┴──┴─┴──┴─┴──┼─┴─┴─┴─┴─┴─┤ │14 学历 │15 毕业校、院、专业 │16 毕业时间 │ ├─┬────┴──┬──────────────────────────┴───────────┤ ││起止年月│在何部门、任何职务│ │17│││ │├───────┼──────────────────────────────────────┤ │工│││ │├───────┼──────────────────────────────────────┤ │作│││ │├───────┼──────────────────────────────────────┤ │简│││ │├───────┼──────────────────────────────────────┤ │历│││ │├───────┼──────────────────────────────────────┤ ││││ ├─┴───────┴──────────────────────────────────────┤ │Ⅱ申请信息│ ├────────────────────────────────────────────────┤ │20申请何种类别签注管制员执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机场管制②进近管制③进近雷达管制④精密进近雷达管制│ │⑤区域管制⑥区域雷达管制⑦飞行服务⑧运行监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