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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6-09-22
【实施时间】 2006-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8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贵州省信访条例(2006)

[接上页]

  第四章 信访请求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制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七)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规章、命令、决定等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赔偿的请求;
  
  (五)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以及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检举、申诉;
  
  (六)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以及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检举、申诉;
  
  (七)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以及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检举、申诉;
  
  (八)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以及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检举、申诉;
  
  (九)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当予以解决的合法、正当的要求的申请;
  
  (十)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级分别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提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
  
  (三)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控告、申诉;
  
  (四)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提出的赔偿请求;
  
  (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三)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五)对应当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的控告、申诉;
  
  (六)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刑事赔偿的请求;
  
  (七)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申诉;
  
  (八)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或者举报;
  
  (九)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请求,应当转送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信访请求涉及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可以转送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请求,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属于下级人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请求,直接转送下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其信访工作机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请求,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或者将信访材料转送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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