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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颁布时间】 1992-12-31
【实施时间】 1993-07-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1697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

[接上页]

  第五十七条 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应当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八条 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应当按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好实际成本。
  
  出版企业列为间接成本的社外和业余加工费、样本赠阅费等编辑、录制(以下简称编录)经费,应于结算期末按成本计算期间出版的总印张(或总定价或出版字数或盒数等)分别摊入各印(版)次或各类出版物成本。
  
  由于部分出版企业各月出版数量不均衡,这些企业编录费用的分摊也可参照季节性生产企业的办法,即每年1--11月份按计划定额分摊,全年实际编录费用减去1--11月累计已分摊数后的余额,在12月份一次分摊的办法。
  
  出版企业计划定额可根据上年每万字(或每千印张、每千元总定价、每份、每册、每盒等)的实际成本,结合本年计划出版量、计划编录经费总额计算。定额一经确定,除特殊情况外(如计划出版量和编录经费与实际相差较大),一般不能随意变动。
  
  第五十九条 企业的下列开支不得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发生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各项罚款、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以及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销售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六十条 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产品、刊登广告及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销售收入。
  
  其他销售收入包括:电影器材销售收入、修配收入、场地出租收入、广告收入(报社的广告收入列入产品销售收入核算)、无形资产转让收入、材料销售收入、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等收入、代储代运收入、多种经营收入等。
  
  第六十一条 企业一般应当在产品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以本期收到的价款或以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价款,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采用直接收款交货方式销售的,以货款已经收到,发票帐单和提货单已交给购货方,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在代销产品已经售出,并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广告费未收到前,作待实现销售处理;收到后,转增销售收入(广告收入)。
  
  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第六十二条 新闻出版企业应按照国家新闻出版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合作、协作、自费出版业务,否则按非法出版收入处理。
  
  合作出版业务是指企业与国内其他新闻出版企业、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新闻出版企业通过合作方式,联合出版某图书或音像制品的行为。企业与国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非新闻出版企业以及个人进行合作,通过对方资助方式出版某一图书或音像制品的行为,属于协作出版范围。自费出版业务是指新闻出版企业提供出版权、负责终审、收取管理费,著译者负责具体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业务,出版某一图书或音像制品的行为。
  
  合作出版业务中,以本企业为主的,收支管理视同正常出版业务管理,以对方为主的,收支管理由对方负责,分给对方的利润或从对方分得的利润,计入当期损益。
  
  协作出版业务的收支管理按正常出版业务管理。收到协作单位或个人的经费资助,作暂存款项处理;图书或音像制品出版后,全额转作其他销售收入处理,
  
  自费出版业务中,图书或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等工作由著译者负责,其财务收支不纳入企业财务管理。收取的管理费和代制作费用,应全额作其他销售收入处理。
  
  合作、协作出版业务中,企业不得从合作、协作出版收入中直接支付社外和业余加工等费用,需要支付的,按第五十条规定视同正常出版业务管理。
  
  第六十三条 企业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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