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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颁布时间】 1992-12-31
【实施时间】 1993-07-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1697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

[接上页]

  利润总额=销售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销售利润=其他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收到出口产品退税以及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作为减少销售税金处理。
  
  第六十四条 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第六十五条 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没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和毁损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审查未通过的影片损失,经批准报废的剧本损失,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六十六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延续5年未弥补的亏损,应当用税后利润等弥补。
  
  第六十七条 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八条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股利,但股份有限公司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九条 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七十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九章 外币业务
  
  第七十一条 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也可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为中间价),也可以是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七十三条 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帐户的余额(不包括按照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项目),按照月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企业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第七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如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为净收益,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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