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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颁布时间】 2006-04-20
【实施时间】 2006-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珠海市消防条例

[接上页]

  对被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当地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实行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其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
  
  上述企业在使用安全费用时,应当按照本市公安消防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要求,保证企业基础消防设施建设和扑救企业火灾所需的特种装备配置。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并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专职、义务消防队员;
  
  (二)消防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维护、管理、监理、维修人员,消防控制中心(室)的值班牏操作人员;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工作人员;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管理人员;
  
  (五)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工作的管理、作业人员以及特殊工种人员;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工种的工作人员;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迅速报警,不得谎报火警,制造混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为报警无偿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应当按规定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
  
  公安消防机构有权调动单位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电讯、医疗救护等有关单位进行灭火救援。
  
  火灾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各种形式消防队伍和参加灭火的人员应当服从调动和指挥。
  
  第三十八条 消防车(艇)、抢险救援车辆在赶赴火场或抢险救援现场时,其他交通工具以及行人必须主动避让,不得穿插、超越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 交通管理人员应当保障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艇)、抢险救援车辆迅速通行,必要时可以实行区域临时性交通管制。
  
  发生交通事故的消防车(艇)、抢险救援车辆,经交通管理人员同意,可以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第四十条 发生火灾时,公安机关应当负责火场警戒和维护秩序,公安消防机构可以根据现场需要封闭火灾现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扰乱火灾现场秩序,不得妨碍火灾原因调查。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进入火灾现场,禁止擅自清理或者变动火灾事故现场。
  
  第四十一条 公安消防队灭火救援不得向受灾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还可对有关场所予以查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十)、(十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者停止施工,可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可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应当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许可文件,查封现场,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查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并可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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