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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颁布时间】 2006-04-20
【实施时间】 2006-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珠海市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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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消防许可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处以工程概算额百分之一点五罚款;
  
  (二)公共场所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未经消防许可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按每平方米三十元处以罚款;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许可擅自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消防许可擅自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可查封现场。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造成火灾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一般火灾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重大火灾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特大火灾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二)不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监督的;
  
  (三)对应当依法许可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故意拖延,未给予许可的;
  
  (四)发现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取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七天内作出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的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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