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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09]150号
【颁布时间】 2009-06-02
【实施时间】 2009-06-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860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2)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协调铁路交通事故灾难及应急处置情况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地方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4)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协调、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铁路物资、破坏铁路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有关人员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依法对事发地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火灾事故灭火救援工作。
  
  (5)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协调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和事故现场的防疫工作。
  
  (6)自治区国资委:参与协调地方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7)自治区安监局:参与指挥、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8)自治区应急办:负责事故信息汇总上报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9)自治区外事办(港澳办):负责协助处理造成外籍人员、港澳人员伤亡的铁路交通事故。
  
  (10)自治区台办:负责协助处理造成台湾同胞伤亡的铁路交通事故。
  
  (11)宁夏军区司令部:负责组织协调军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发地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12)武警宁夏总队司令部: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发地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13)事发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3预防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特点和规律,加大对重点路段、站点监测力度。进一步整合和完善铁路现有各项安全检测、监控技术装备;依托现代通信和网络技术,构建完善的铁路交通安全信息网络,实现各类安全监测信息的自动收集、集成和分析处理;建立防止各类铁路交通事故的安全监控系统、事故救援指挥系统和铁路安全信息综合监督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成监测、控制、管理和救援于一体的现代化铁路安全监控体系。
  
  3.2 预警信息发布
  
  当铁路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铁路运输中断时,兰州铁路局根据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预测事故发展趋势,授权铁路运输企业视情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铁路企业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制订相应预防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4应急响应
  
  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在铁道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兰州铁路局、自治区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救援行动。
  
  当地震、洪涝、冰雪等自然灾害引发的铁路交通事故达到本预案应急条件时,在启动自然灾害类相应应急预案的同时,启动本预案。
  
  4.1 信息报告
  
  兰州铁路局负责本预案规定处理权限的铁路交通事故信息的收集、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总结和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后,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逐级或越级报至兰州铁路局,兰州铁路局立即报铁道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有关部门,报至铁道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信息,最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2小时。
  
  发生需要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的铁路交通事故时,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政府应立即报告铁道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4.2 分级响应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求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事故发生时,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工作,并根据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2.1响应标准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③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④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⑤国务院决定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事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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