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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5.2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医疗救护网点,迅速联系地方医疗机构,配合协助医疗部门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4.5.3对可能导致疫病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事发地铁路运输企业应组织铁路防疫机构采取现场防控措施,并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预案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4.6旅客、群众的安全防护 4.6.1凡旅客列车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必须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先将旅客和列车乘务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展其他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对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时,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通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4.6.2旅客、群众安全防护中的治安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必要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军队、武警配合。 4.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需社会力量参与时,由兰州铁路局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实施,并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应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4.8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设备、设施的操作必须严格按规程和标准执行,以确保应急救援人员自身的安全防护。根据需要,由兰州铁路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9 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舆论工作,迅速拟订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并组织好相关报道。国务院负责处置的铁路交通事故信息发布,由中央新闻宣传主管部门会同铁道部负责。铁道部负责处置的铁路交通事故,由铁道部发布有关事故信息;其他铁路(包括地方铁路)交通事故信息,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兰州铁路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发布。 4.10 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Ⅰ级应急响应的铁路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成立调查组负责调查处理。其他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铁道部、兰州铁路局或地方铁路主管部门、单位分别负责。 铁路交通事故的损失评估,按铁路有关规定执行。 4.11 应急结束 当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和旅客、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列车恢复正常运行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并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铁路规定,及时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其家属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兰州铁路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共同协调处理好有关工作。 5.2 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应提交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兰州铁路局应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报铁道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兰州铁路局负责组织建立统一的铁路应急平台,综合利用行车设备状态信息、地理信息、视频监控及防灾预警信息,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综合信息库,为抢救救援提供支持。 6.2 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兰州铁路局根据铁道部铁路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检查、推进铁路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改善救援装备,加强救援队伍建设,保证应急救援行动快速、有效。 6.3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事故救援需要,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按管理权限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工具。必要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4 医疗卫生保障 自治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铁路沿线可用于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并及时向铁路运输企业通报,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6.5 物资保障 各铁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备足必需的应急抢险路料及备用器材、设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6 资金保障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铁道部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