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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十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统计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每半年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提交一次行政处罚统计报告,重大行政处罚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备案。 第六十三条 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负责办理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制作,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未颁发之前,适用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执法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出版物,是拽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擅自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本办法所称违禁出版物,是指内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出版物。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