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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确定级别,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在注重德才表现的前提下,以现任职务、任现职务时间、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主要依据。 附:司法部职位说明书(略) 附件二: 司 法部机关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考核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我部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的部署,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考核,对部机关现有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为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的资格认定提供依据,以保证部机关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的质量。 二、考核原则 过渡考核工作要本着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认真进行。 三、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1.德,包括政治立场、职业道德、品德修养。主要指:是否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遵纪守法,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是否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克己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和尊重社会公德;思想作风是否正派,为人处事是否正直、公道。 2.能,指从事本职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基本能力主要指政策理论水平、文化专业知识及身体健康状况;应用能力主要指实际工作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完成业务工作的具体操作能力。 3.勤,指实际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表现。主要包括:是否热爱和安心本职工作;工作是否积极肯干,出勤又出力;能否尽职尽责,认真细致地完成业务;有无钻研精神和开创意识。 4.绩,指工作实绩。一般干部主要是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及产生的效果。领导干部主要是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包括对本单位的组织管理情况和开展业务工作、发挥本单位职能作用的政绩。 四、考核结论及标准 考核结论分“适合”与“不适合”两种。其评定标准分别是: 1.适合: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法令;忠于职守,为政清廉;思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适应工作的文化、专业知识,实际工作能力强;热爱本职,钻研业务,积极工作;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好。身体健康。 2.不适合:政治态度不明朗,有违反党纪国法的言行;政策水平低,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与本职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工作不安心,责任心较差,完成任务不好;不能遵守机关的规章制度;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考核方法与程序 过渡考核以现任职位的要求为衡量标准,采取个人与组织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的方法,对机关每个干部近二年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核,并作出客观的评价。具体程序是: 1.动员。根据部机关统一部署,各司局召开全体人员大会,由主管领导进行动员。主要讲清过渡考核的意义、目的、方法、步骤和要求,使全体人员正确认识并积极参加过渡考核工作。 2.个人总结。根据考核内容,由个人对自己近二年的实际表现进行总结,作出个人评价。 3.群众评议。在个人总结完成后进行群众评议。司局级干部的群众评议在本司局范围内进行,处级以下干部的群众评议在本处室范围内进行。群众评议工作由被考核人的主管领导负责主持进行。 4.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主管领导根据被考核人的个人总结、实际工作表现,结合群众评议情况,实事求是地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论的初步意见。(司局级干部由主管副部长填写,处级干部由司局长填写,科以下干部由处室领导填写)。 5.考核委员会(小组)意见。在认真实施考核的基础上,考核委员会(小组)对被考核人的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司局级干部由部考核委员会填写,处级以下干部由各司局考核小组填写)。 六、考核结论的使用 凡过渡考核为“适合”者,具有过渡为部机关公务员的资格;凡过渡考核为“不适合”者,即不具备过渡为部机关公务员的资格。 附:《司法部机关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考核登记表》(略) 附件三: 司法部机关工作人员向公务员过渡任职办法 部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的任职工作,在完成过渡考核的基础上,按照新的编制职位及其任职条件,通过双向选择、组织批准的办法予以实施。 一、指导思想 过渡任职工作,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为指导,既要严格标准,又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实行双向选择,确保机关公务员质量,尽可能使过渡任职工作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组合优化,结构合理,充分调动领导与群众、上级与下级两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机关整体素质和工作效能的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