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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颁布时间】 1994-08-09
【实施时间】 1994-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7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司法部机关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接上页]

  2.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五年以上;
  
  3.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
  
  4.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
  
  5.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6.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7.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8.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四、非领导职务的职数,要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比例限额内。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司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4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五、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要求
  
  1.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非领导职务,不得因人设职,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比例限额和“三定”方案所批准的职数。
  
  2.非领导职位的人选,要坚持原则和标准,严格掌握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3.在确定级别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在注重德才表现的前提下,以现任职务、任现职务时间、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主要依据。确因职数限额和工作需要而做低职安排的,可按原任职务确定级别。确定级别,应按职务任免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4.原任命的巡视员、调研员,要在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内,根据任职条件重新确定非领导职务。
  
  附件五:
  
  
司法部机关工作人员分流的意见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中关于现有机关工作人员不能进入公务员职位的,要采取妥善措施,安置分流出机关的规定,结合我部机关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分流安置意见。
  
  一、分流对象
  
  1.公务员过渡考核中,考核结论为不适合进入公务员的机关工作人员;
  
  2.公务员过渡任职中,经双向选择,未能进入公务员职位的人员;
  
  3.其他不能进入公务员的机关工作人员。
  
  二、分流意见
  
  1.达到《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办理退休手续;
  
  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3.长期患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
  
  4.长期出国未归的人员,经批准可予辞退;
  
  5.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同意接收的,可予调出;
  
  6.根据分流人员的实际情况,组建经济实体安置;
  
  7.调整到部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一次性分配);
  
  8.本人要求辞职的,可酌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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