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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 (二)办理委托公证在程序上的补充规定 1.公证员必须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委托行为是否真实。 2.委托书可由委托本人提出,或由公证员代拟。 3.委托人要亲自在公证员面前,在委托书上签名、盖章。 4.公证证明转委托时,对转委托人有无转委权应进行核对,转委托的授权和有效期限均不得超过原委托书权利和期限。 5.委托书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职业; (2)以法人名义提出委托时,委托书中须写清法人的全称,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并盖单位公章; (3)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职业; (4)委托事项; (5)委托权限,有无转委权; (6)委托期限、委托日期; (7)委托人的签名、盖章。 (三)关于委托的撤销与终止证明 1.委托书上写明期限的,到委托期限后,委托自然终止。如果没有写明期限的,则以委托事项完成后为委托终止。 2.在委托期限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通知对方终止委托关系。 3.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撤销或终止委托行为时,应提出申请撤销或终止委托的申请书,连同原委托书送经公证证明后注销。 五、办理经济合同公证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书面协议。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的要求。 公证证明经济合同是用法律办法管理经济的手段,是协调经济关系的一项法律形式。这是严肃合同纪律,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保证。 经济合同公证证明后,可以加强对经济活动的法律保护与监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对经济合同的公证,按国务院国发〔1980〕306号批转《司法部关于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座谈会的报告》中指明的精神积极办理。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以地方法规或行政措施规定某类经济合同必须履行公证程序,合同才能生效,这些地方的公证处,应积极担负起此项公证任务。 (一)公证员要审查经济合同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2.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3.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令、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 4.经济合同因种类不同内容各异,但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2)标的的数量和质量; (3)价款或者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 法律、法令要求特别规定的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在程序上的补充规定 1.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原则上在供方(提供货物、商品、设备、技术、施工地等)所在地公证处办理。 2.当事人申请经济合同公证需提出申请书和法人介绍信或单位领导签署的委托书。前往外省、外地区签订数额较大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应先在本地办理委托书公证,然后到外地签订合同,申请公证。 3.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订立的合同,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法人还要加盖公章)。 4.审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内容是否肯定、简明扼要、切实可行、文字是否清晰、明子;有无违约责任条款。 5.如按有关法规规定,有些经济合同的签订必须经有关合同管理机关审核或核准登记的,则必须办完法定手续,合同才能生效。 6.经过公证证明的经济合同,权利义务明确,如一方违约而又拒不履行违约责任时,经另一方申请,公证处认为无疑义的,按合同约定的违约经济责任,确定债务金额,而后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由债权人申请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 7.公证员对合同内容认为需要作必要的补充或修正时,如当事人拒绝补充或修正,不予公证。 8.对经过公证证明的经济合同,根据需要与可能,进行回访检查、监督执行。 (三)关于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的公证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不得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