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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另一方不同意的,不能变更或解除。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4.由于国家计划的被修改或取消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时候,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当由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5.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协议书,必须经原公证处办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证明,方能生效。 六、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双方法律行为,是房屋所有权通过合理的代价从一方转入另一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通过买卖行为实行产权变更,确定新的产权人。 根据宪法第九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的规定,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借以确认产权归属,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在程序上的补充规定 1.房屋买卖合同要经过房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和核价(无房管部门的县、区可由政府有关部门核价)。 2.审查房屋产权证件是否齐全、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完备。 3.审查房屋产权是否有共同共有人,有无抵押、被扣押与查封情况。 4.审查是否有优先购买权的人,租赁使用关系是否明确,租赁使用者是否已有妥善安置。 5.审查房屋座落、结构、面积、四至、地面附属物,共有界限范围是否清楚。如属准备拆迁房屋要了解是否符合城建部门规定。 6.房屋买卖合同经公证证明后,尚须办理房产管理部门纳税和更换房证手续。 (二)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出卖共有房屋需提供共同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 2.出卖人是继承房产的,应先办理继承权证明书。 3.产权不明确的需先查明产权。 4.对不经房产管理部门或政策有关部门核价、非法交易、任意抬价、违章建筑以及非法倒卖者,不予公证。 5.不得将宅基地列入房屋买卖协议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