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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颁布时间】 1982-03-01
【实施时间】 198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45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司法部发布《办理几项主要公证行为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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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另一方不同意的,不能变更或解除。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4.由于国家计划的被修改或取消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时候,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当由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5.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协议书,必须经原公证处办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证明,方能生效。
  
  六、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双方法律行为,是房屋所有权通过合理的代价从一方转入另一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通过买卖行为实行产权变更,确定新的产权人。
  
  根据宪法第九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的规定,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借以确认产权归属,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在程序上的补充规定
  
  1.房屋买卖合同要经过房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和核价(无房管部门的县、区可由政府有关部门核价)。
  
  2.审查房屋产权证件是否齐全、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完备。
  
  3.审查房屋产权是否有共同共有人,有无抵押、被扣押与查封情况。
  
  4.审查是否有优先购买权的人,租赁使用关系是否明确,租赁使用者是否已有妥善安置。
  
  5.审查房屋座落、结构、面积、四至、地面附属物,共有界限范围是否清楚。如属准备拆迁房屋要了解是否符合城建部门规定。
  
  6.房屋买卖合同经公证证明后,尚须办理房产管理部门纳税和更换房证手续。
  
  (二)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出卖共有房屋需提供共同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
  
  2.出卖人是继承房产的,应先办理继承权证明书。
  
  3.产权不明确的需先查明产权。
  
  4.对不经房产管理部门或政策有关部门核价、非法交易、任意抬价、违章建筑以及非法倒卖者,不予公证。
  
  5.不得将宅基地列入房屋买卖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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