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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快速反应,全力抢救,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道路上发生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 1.4事故分级 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其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划分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I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和一般道路交通事故(IV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4)其他特别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1.4.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4)其他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1.4.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 (4)其他较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1.4.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IV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和损失的; (4)其他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时,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的职责分工和权限,分级负责,协调有序地开展抢救、事故处理的善后工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建立应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现场处置机构和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1组织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道路交通事故,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道路交通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2.1.1 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贸易局、市城管局、市民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宁波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以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