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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实施时间】 1996-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9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澳大利亚1995海关关税法

[接上页]

  “价值”是指根据《1901年海关法》第八部分第2条(division)计算或确定的货物的海关价值。
  
  (2)在一览表3中,除非出现相反意思,“类”(section)是指第3部分中的“类”
  
  第四条 一览表3中的税目
  
  (1)在一览表3中
  
  (a)下面两者之一:
  
  (i)第一栏中的4位数;或者
  
  (ii)第一栏中与第二栏中破折号不对应的8位数目,
  
  表示税目的开头部分。以及
  
  (b)第一栏中与第二栏中破折号对应的5位数、6位数、7位数或8位数,表示该数字所在的子目的开头部分。
  
  (2)在本法或/及其修正案或其它任何有关的征税工具中;
  
  (a)税目可以用税目的前几位数字表示
  
  (b)子目可以用子目的前几位数字表示
  
  第五条 一览表4中的各项
  
  (1)在一览表4中,第一栏中的任何一个数字或数字加上一个字母表示一个税目开始。
  
  (2)在本法及其修正案中或与本法有关的税收法律文件中,任何一个项目都可由和该项起始处的数字或数字和字母组合后的“项目”来表示。
  
  第六条 税则分类
  
  本法中提及的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即:
  
  (a)所提及的在其第三栏中列明了关税税率的税目或子目;
  
  (b)货物据以分类的税目或子目。
  
  第七条 一览表3中的归类规则
  
  (1)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必须依照总规则确定,
  
  (2)如果子目的第二栏货物名称加注了NSA字样,则该货物不包括第二栏与本子目以同一开始的前一项子目。
  
  第八条 第四部分的适用
  
  (1)根据本条第2款,如果某种货物符合某税目第二栏的规定,则可归入该税目。
  
  (2)如果货物符合一览表4中两个以上税目第二栏的规定,则该货物应按如下归类:
  
  (a)可交纳较少货物关税的规定;
  
  (b)如果有两个或多个此类规定,则为最后发生的规定。
  
  (3)在一览表4中
  
  (a)“关税减让命令”包括:
  
  (i)在《1992年海关立法(关税减让和反倾销)修正法》生效前,依据《1901年海关法》第15A部分制定的商业关税减让命令;
  
  (ii)根据现行的《1992年海关立法(关税减让和反倾销)修正法》第20条规定继续有效的《1901年海关法》制订的商业性关税减让命令;
  
  (b)所指《1901年海关法》第269Q条包括:
  
  (i)在《1992年海关立法(关税减让和反倾销)修正法》生效前有效的《1901年海关法》第269C条第1A款。
  
  (ii)《1992年海关法补充规定(关税减让和反倾销)》生效后上述条款仍有效部分。
  
  第九条 关税税率-从价税率
  
  (1)在本法中除非出现相反意思,如果在一览表3或一览表4税率栏中提及关于货物的百分比或其部件、构件和成份价值的百分比,则
  
  (a)该百分比是指货物或其部件、构件和成分价值的百分比;
  
  (b)该百分比是关税税率。
  
  (2)在本法中除非出现相反意思,货物的部分、件、成份的价值由首席执行官决定。
  
  第十条 由词语来描述的税率
  
  (1)在本法中除非出现相反意思,第16章、第18章税率栏(section)或任何税率栏中的“免税”一词,即为该项目商品的税率。
  
  (2)除非出现相反意思,税率栏中的任何可据以征税的词或数字即为该商品的税率。
  
  第十一条 税率-税率的分级
  
  (1)依据本条第2款,如词语“自从”后跟的日期被规定在c项或d项中,则
  
  (a)货物据以分类的税则第三栏中的税率或
  
  (b)该货物所适用的一览表4第三栏中的税率,
  
  自该确定之日起生效,具体视情况而定。
  
  (c)该税目第二栏;或
  
  (d)一览表4中该税目下第二栏;
  
  (2)如果
  
  (a)据以划分货物的税目的第三栏的关税税率;或
  
  (b)列明于一览表4中该货物税目下第三栏的关税税率,
  
  自确定之日生效,那么在计算用于国内消费的进口货物或其一部分的关税时,
  
  (c)该税率仅适用于从该税率生效日后(含当日)的货物;
  
  (d)如果该类货物有远期税率,则本税率不应适用于远期税率生效(含当日)后的货物。
  
  第十二条 适用特殊税率的国家和地区的划分
  
  本法内
  
  (a)一览表1第一部分第一栏为南太平洋岛国;和
  
  (b)一览表1第二部分第一节第一栏和第三部分第一栏内的国家为发展中国家;
  
  (c)一览表1第二部分第二节第一栏及第三部分第一栏内的国家为发展中国家;
  
  第十三条 货物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产品或制品的情形
  
  只有出于《1901年海关法》的目的,根据该法第八部分第1A节的规定,货物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产品或制品时,货物方可认为是某一国或地区的产品或制品。
  
  第十四条 适用本税则所涉及的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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