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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根据第2款 (a)如果列于税率栏的关税税率上加注NZ,则该税率适用于新西兰;和 (b)如果列于税率栏的关税税率上加注PNG,则该税率适用于每个南太平洋岛国; (c)如果列于税率栏的关税税率上加注FI,则该税率适用于每个南太平洋岛国; (d)如果列于税率栏的关税税率上加注DCT,则该税率适用于香港、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省。 (e)如果列于税率栏的关税税率上加注DCS,则该税率适用于第一部分第二章所列明的发展中国家(但本条d项中规定的发展中国家除外)。 (f)如果列于税率栏的关税税率上加注DC,则该税率适用于第一部分第3章所列明的每一个发展中国家。 (g)如果列于税率栏的关税税率上加注了南太平洋岛国或发展中国家的名称或其缩写,则该税率适用该南太平洋岛国或发展中国家。 (h)如果列于税率栏的关税税率上加注了CAN,则该关税适用于加拿大。 (2)如果一发展中国家或南太平洋岛国同时享受加注FI、DC、DCS或DCT税率和加注基本国缩写的税率时,不适用加注了FI、DC、DCS或DCT的关税税率。 第二部分关税 第十五条 征税关税 本法仅适用于 (a)1996年7月1日后(含当日)向澳大利亚进口的货物;及 (b)下列货物: (i)1996年7月1日前进口到澳大利亚的货物;及 (ii)该日起(含该日)进口或再次进口用于国内消费的商品。 第十六条 关税的计算 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货物关税应当以下列方式计算: (a)如果货物不是优惠国的产品或制品,则参照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第三栏中列出的一般税率; (b)如果货物是新西兰的产品或制品,并且, (i)当适用于新西兰的关税税率列于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第三栏中时,则参照该关税税率; (ii)否则,免除关税; (c)如果货物为巴布亚新几内亚的产品或制品, (i)当适用于巴布新几内亚的关税税率列于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第三栏中时,则参照该关税税率; (ii)否则,免除关税; (d)如果货物为加拿大产品或制品, (i)当适用于加拿大的关税税率列于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第三栏中时,则参照该关税税率; (ii)否则,参照列于该税则第三栏中的一般关税税率; (e)如果货物为南太平洋岛国的产品或制品, (i)当适用于南太平洋岛国的关税税率列于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第三栏中时,则参照该关税税率; (ii)否则,免除关税; (f)如果货物为香港、韩国、新加坡或台湾省的产品或制品: (i)依据以下(ii)和(iii)目规定,参照列于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第三栏中的关税税率; (ii)依据(iii)目规定,当适用于一览表1第2部分规定的发展中国家的关税税率列于该税则第三栏中时,则参照该关税税率; (iii)当适用于香港、韩国、新加坡或台湾省的关税税率列于该税则第三栏中时,则参照该关税税率; (g)如果货物为一览表1第2部分中规定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或制品(香港、韩国、新加坡和台湾省除外), (i)当适用于此类发展中国家的关税税率列于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第三栏中时,则参照该关税税率, (ii)否则,参照该税则第三栏中列出的一般关税税率; (h)如果货物为一览表1第3部分中规定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或制品, (i)当适用于此类发展中国家的关税税率列于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第三栏中时,则参照该关税税率; (ii)否则,免除关税。 第十七条 货物组件的税率 (1)依据本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如果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包含2个或多个对货物进行描述的词组,并且以词语“就……”开头,则对于首先提到的货物,应交纳的关税为: (a)如果该货物是2个或多个词组涉及的货物的组件,应交纳的关税为根据本条第3款计算得出的,这些词组各自涉及的货物的税额总和; (b)如果该货物只是其中一个词组涉及的货物的组件,应交纳的关税为根据本条第3款计算得出的、该词组涉及的货物的税额。 (2)如果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中出现“就剩余物”等词,则为本条之目的,这些词构成一个词组,并且出现在该词组中的“剩余物”一词应当被视为是指下列货物: (a)可成为根据该税则可划类的货物之组件的所有货物;以及 (b)根据该税则可划类的所有货物; 但该税则中另一词组涉及的货物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