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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实施时间】 1996-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99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澳大利亚1995海关关税法

[接上页]
WAKE
  
  第三部分??适用DC关税税率的发展中国家
  
  第1节 -发展中国家
  
  第一栏
  
  国家
  
  第二栏
  
  缩写
  
  阿富汗
  
  AFGH
  
  孟加拉国
  
  BADE
  
  贝宁
  
  BENR
  
  不丹
  
  BHUT
  
  博茨瓦纳
  
  BOTS
  
  布基纳法索
  
  BURK
  
  布隆迪
  
  BRND
  
  柬埔寨
  
  CMBD
  
  佛得角
  
  CVER
  
  中非共和国
  
  CEAR
  
  乍得
  
  科摩罗
  
  CMRO
  
  吉布提
  
  DJIB
  
  赤道几内亚
  
  EGUI
  
  厄立特里亚
  
  ERIT
  
  埃塞俄比亚
  
  ETHI
  
  冈比亚
  
  GAMB
  
  几内亚
  
  GUIN
  
  几内亚-比绍
  
  BGUI
  
  海地
  
  HAIT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LAOS
  
  莱索托
  
  LESO
  
  利比里亚
  
  LIBE
  
  马拉维
  
  MLWI
  
  马尔代夫
  
  MLDV
  
  马里
  
  毛里塔尼亚
  
  MRTN
  
  莫桑比克
  
  MOZA
  
  也门共和国
  
  BURM
  
  纳米比亚
  
  NAMI
  
  尼泊尔
  
  NEPA
  
  尼日尔
  
  NIGE
  
  卢旺达
  
  RWAN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SAOT
  
  塞拉里
  
  SLEO
  
  索马里
  
  SOML
  
  苏丹
  
  SUDA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TANZ
  
  多哥
  
  乌干达
  
  UGAN
  
  也门民主共和国
  
  YEMN
  
  扎伊尔
  
  ZAIR
  
  赞比亚
  
  ZMBA
  
  第2节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地区
  
  第一栏
  
  地区
  
  第二栏
  
  缩写
  
  美属萨摩亚
  
  SAMO
  
  法属玻利维亚
  
  PLYN
  
  关岛
  
  马里亚纳群岛
  
  MRNS
  
  新喀里多尼亚
  
  NCAL
  
  帕劳群岛
  
  PALU
  
  皮特凯恩岛
  
  PITC
  
  多克兰群岛
  
  TOKI
  
  瓦利斯和富图纳群岛
  
  WALL
  
  一览表2一览表3的一般归类规则
  
  第七条 应当秉着下列原则划分一览表3中的货物类别:
  
  1、部分章以及节的名称只为方便查询而设立;出于法律的目的,应当根据税目或者相关部分或章的注释中的要求决定类别。在这些税目或注释无相反要求时,根据下面的条款决定类别:
  
  2、(a)如不完整或未完成的物品具有完整或已完成的物品的本质特征,则在税目中提及的物品应当视为包括不完整或未完成的物品。并且如提交时尚未组合,该物品应当视为同时包括完整或已完成的物品,或根据本规则按完整或完成物品的分类。
  
  (b)税目中提及的任何物质或材料,应当视为包括其与其他物质或材料的混合或联合物。所提及的物质或材料组成的货物应当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以该物质或材料组成的货物。由多种物质或材料组成的货物应根据规则3中的原则进行归类。
  
  3、当适用规则2(b)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货物可被初步归入两个或多个税目下时,应当按以下方式进行归类:
  
  (a)做出最具体描述的税目应优先于只做出一般描述的税目。但是,当两个或多个税目都只是提及混合物或复合物中包含的物质和材料的一部分,或只涉及用于零销的一组货物的一部分,则就该货物,这些税目视为同样具体,即使其中一个税目对该货物做出了更完整或更精确的描述也不例外。
  
  (b)由不同物质或不同成份组成的混合物、复合物以及用于零售的一组货物,如果不能根据本规则a的规定进行归类,则应当按照给予这些货物本质特征的物质或成份进行归类,只要该标准可以适用。
  
  (c)当货物不能根据(a)和(b)的规定进行归类时,应当根据在可以同等考虑的税目中位于数字顺序最后的税目进行归类。
  
  4、不能根据上述规则归类的货物,应当根据其最近似的货物适用的税目进行归类。
  
  5、除上述条款外,对下列规则中所指的货物应适用下述规则:
  
  (a)相机容器、乐器容器、枪支容器、制图器容器、项链容器以及类似容器,特别是为容纳特定货物以适合长期使用而制作或组装的并且随同这些货物提交了容器,应当随通常用于出售的此类货物进行归类。但本规则不适用于赋予了整体本质特征的容器;
  
  (b)依据上述(a)中规定,如果随同货物提交的包装物质和包装容器通常用于包装此类货物,则其应随货物进行归类。但当此类包装物质或容器明显适合于重复使用时,本条款无法律约束力。
  
  6、出于法律目的,子目下货物的类别应当根据此类子目的条件和任何相关子目的注释决定,以及根据已在细节上作了必要修改的以上几条规则做出决定,但须明确只有相同层次的子目才具可比性。为本条规则之目的,相应部分和章的注释同样适用,除非文本中有相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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