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发文字号】 湘公消[2005]139号
【颁布时间】 2005-10-10
【实施时间】 2005-10-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172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消防支队、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根据《湖南省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6号),制定了《湖南省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本单位负责办理的各类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在公务受理窗口予以公示。
  
  此外,根据公安部《关于各地确定保留的消防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通报》(公消〔2004〕360号),《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在没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是针对《消防法》实施前“在没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情况处理措施,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不列为行政许可事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和消防安全审核”中的“消防安全审核”实质上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不是新设立的消防行政许可种类,其审批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实施程序办理。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五年十月十日

  
  
湖南省公安消防机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A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许可事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许可对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一般工程7个工作日;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10个工作日;需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建设单位如实填写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送审的全套正式蓝图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装订成册;图纸应清晰无误,且加盖有设计单位本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经审查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该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和工程项目中涉及消防设计的图纸资料,经审查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由外国或者我国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如实填写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且加盖有设计单位本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的全套正式蓝图,装订成册;其中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提交消防设计专篇,该专篇包括设计依据、工程概况说明和工程项目中涉及消防设计的图纸资料。
  
  3、申报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时,除提交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且加盖有设计单位本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的装修设计图纸外,还应根据其内部装修工程的具体情况视情提交相配套的有关消防设计图纸。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公安消防机构公务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法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