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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88-04-22
【实施时间】 1989-01-01
【法规编号】 328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

[接上页]

  (1)国际注册申请未注明申请人身份或地址;
  
  (2)国际注册申请未注明申请人设有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所的缔约国;没有的话,注明他设有住所的缔约国;没有的话,注明他的国籍所在的缔约国;
  
  (3)国际注册申请未注明在原属国有效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日期和号码;
  
  (4)国际注册申请缺少商标复制件;
  
  (5)国际注册申请未注明要求保护的商标有关商品和服务;
  
  (6)国际注册申请未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
  
  (7)国际注册申请缺少原属国主管机关的声明,证明申请中注明的有关商标和其所有人与国家注册簿的内容相符;
  
  (8)未向国际局缴纳任何费用或已纳款项不足,适用第五款第(1)的情况。
  
  五、国际注册日期亦不受影响,当:
  
  (1)国际注册申请在商品和服务方面不完备,只要在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缴纳分类费款项并,必要时,缴纳附加注册费;
  
  (2)适用第十三条。
  
  第五章 驳回、无效和某些司法或行政裁定的登记
  
  第十六条 驳回通知及驳回最终决定的形式和内容
  
  一、协定第五条规定的临时或最终驳回保护,以及驳回的终局决定应按每项国际注册商标加注日期,签发一式3份,以挂号信通国际局。
  
  二、驳回保护的通知应注明:
  
  (1)宣布驳回的国家主管机关;
  
  (2)有关国际注册号和国家基础注册号;
  
  (3)有关国际注册所有人姓名及地址;
  
  (4)驳回理由;
  
  (5)驳回不涉及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的,拒绝给予保护的商品和服务;
  
  (6)在先国家或国际商标对有关国际注册提出争议的,争议国家商标注册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该说明可以使用国家注册簿使用的文字)、争议商标的申请或注册日期和号码以及其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争议商标含有图形或特殊字体或要求保护颜色或颜色组合的,每份通知应当附有争议国家商标的复印件;
  
  (7)应适用的国家法的有关主要条文;
  
  (8)申诉的期限以及受理申诉的机关,必要时指出申诉应通过当地代理人提出;
  
  (9)宣布驳回的日期。
  
  三、驳回的最终决定的通知中,应当注明有关国际注册号码,以及该注册的所有人姓名和地址。
  
  第十七条 驳回通知、登记及转送的期限
  
  一、驳回保护的通知应于国内法规定的期限内寄送国际局,最迟应于自该商标或领土延伸申请在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1年的期限届满时寄送,日期以邮戳为准。邮戳不清楚或没有邮戳的,国际局视该通知为收到之日前20日寄送;然而,若按此方法确定的寄送日期早于宣布驳回的日期,国际局视该通知为宣布驳回之日寄送。
  
  二、国际局不受理的驳回通知:
  
  (1)根据邮戳,于第一款规定的1年期限届满后寄送国际局的通知;
  
  (2)邮戳不清楚或没有邮戳,于第一款规定的1年期限届满20天后送达国际局的通知;
  
  (3)未注明宣布驳回国家主管机关的通知;
  
  (4)该主管机关未签字的通知;
  
  (5)未注明有关国际注册号的通知,除非通知中的其他内容可供识别该项注册;
  
  (6)未提出任何驳回理由的通知。
  
  三、在第二款所述情况下,国际局
  
  (1)将驳回通知一份转交原属国主管机关和商标所有人,以及所有人国家本国主管机关,若该国家与原属国不是同一国家。
  
  (2)通知寄送通知的主管机关、原属国主管机关和所有人,以及所有人国家本国主管机关,若该国与原属国不是同一国家,国际局不受理该驳回通知并指出理由。
  
  四、在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以外,国际局随即驳回在国际注册簿登记,并将通知一份转交原属国主管机关和所有人,以及所有人国家的本国主管机关,若该国与原属国不是同一国家。然而,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以外,通知不符合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应商标局、所有人国家本国主管机关和所有人的请求,宣布驳回的国家主管机关必须立即完备通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无效通知的形式和内容
  
  一、当国际注册被有关国家的权利机关宣布无效,并且该无效是不可上诉的,该国家本国主管机关接到无效通知后,应即刻将该无效通知国际局;每份无效通知应以一式3份的形式,注明日期并签字,通知国际局。
  
  二、通知应当注明:
  
  (1)宣布无效的机关;
  
  (2)有关国际注册号,必要时,基础国家注册号:
  
  (3)有关国际注册所有人姓名和地址;
  
  (4)无效不涉及全部商品和服务的,该无效涉及的商品和服务;
  
  (5)对有关国际注册提出争议的在先国家或国际注册及其申请或注册日期和号码,以及其所有人姓名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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