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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十六条 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七条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出先行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作出的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也不影响仲裁庭作出最后裁决。 第五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设立咨询委员会。仲裁庭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可向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仲裁庭对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应予充分考虑,如不同意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应向仲裁委员会书面陈述理由。 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仲裁庭向咨询委员会咨询。 第五十九条 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4个月内(不包括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的期间)作出裁决。 第六十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的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第六十一条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 第六十二条 裁决书经仲裁员签名后,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在裁决书上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裁决书30日内,书面申请仲裁庭补正。 第六十四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事项,仲裁庭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的15日内作出补正。裁决书作出后的6个月内,仲裁委员会发现上述应当补正的事由,仲裁庭应随时作出补正。 仲裁庭作出的补正裁决,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六十六条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十七条 仲裁庭接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仲裁庭重新裁决的通知后,拒绝重新仲裁的,应向仲裁委员会书面陈述理由。经批准后,方可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拒绝重新仲裁。 第六十八条 因仲裁庭的原因使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向本会申请仲裁的,本会不再收取该案的受理费。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依照本规则第六个三条、第六个四条的规定仲裁庭对仲裁书作出补正的,仲裁委员会不再收费。 第六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应当全部退回。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仲裁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后申请撤回仲裁申请的,可视本案已进行的仲裁活动工作量的大小和实际开支,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第七十条 当事人应当在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裁决书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七十一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或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 第七十二条 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第七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7日(涉外案件30日),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也应在此期限内提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7日(涉外案件30日)。 第七十四条 开庭受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在开庭前3日前(涉外案件15日)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七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仲裁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不遵守本章简易程序规定,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