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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规划局
【发文字号】 渝规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1-18
【实施时间】 2010-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6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

各处室、分局,执法总队、信息中心: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0〕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发展环境,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以建设领域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纳入规划环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建设项目为主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下列项目:
  
  (一)除抢险救灾建筑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城镇居民自建自用住宅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以外的建筑工程;
  
  (二)重要节点立交、规划控制红线44米以上的城市干道、跨江大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设施工程。
  
  第三条 市规划局及其各区分局(以下简称“规划部门”)是规划环节规划审批项目(以下简称“主办项目”)的主办部门,实施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审查)的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为规划环节的主办项目;与主办项目实施并联审批(审查)的其他部门的相关审批(审查)项目为协办项目。
  
  第四条 规划环节主、协办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履行职责:
  
  (一)规划部门职责:负责组织、督促、协调主协办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主办项目的审批(审查),对纳入规划环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主协办项目、实施审批(审查)的条件、工作流程、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期限、附带收费项目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统一公示;依据“便民”原则,统一设置报建窗口,统一受理建设工程的报建申请,审查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协办部门、转交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向申请人转告协办部门的缴费、领证通知;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审批意见(附理由),规划部门认为可以批准主办事项的,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函告协办部门;会同协办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组织协办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向市政府汇报审批改革试点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主协办部门会审机制以及与协办部门信息互通的试点工作。
  
  (二)协办部门职责:从实际需要出发,遵循“精简、便民”的原则,确定所需申请材料及份数;明确协办部门内部的审批(审查)权限,设置协办工作联系机构,明确联系机构的工作职责,指派专人承办协办材料的领取、移送、传递及主协办部门间的工作联络等相关事务;积极协助规划部门落实主、协办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向规划部门反馈协办事项的审批(审查)信息,按时完成协办事项,及时发现、反映、并主动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仅限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一)《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申请人需向规划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身份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受托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复核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土地权属证明(限在自有土地权属范围内申请建设的工程项目,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
  
  4、1:500现状地形图(含地下管网)(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5、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书面意见(限政府投资项目。书面意见仅用于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原件1份);
  
  6、环保部门书面意见(限利用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的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
  
  7、相关协议(限联建的建设项目,原件1份);
  
  8、开发办批文及相关协议(限转让的建设项目,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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