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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造发[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1-19
【实施时间】 2010-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7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江西、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林业厅,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森林经营是发展现代林业的永恒主题。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加强森林抚育,提高森林质量,提升森林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是发展现代林业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林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体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抓好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扎实推进森林经营,我局研究制定了《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2.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精神,结合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旨在对急需抚育的中幼龄林采取科学合理的森林抚育措施,优化森林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探索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和管理机制,为全面推进森林经营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支持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包括试点单位确定、任务安排、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成效监测、信息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组织领导,科学设计,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积极推进。要加强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落实相关责任,确保试点成效。
  
  第五条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单位优先选择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单位、森林经营示范国有林场、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单位、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单位、国家森林经营科技示范项目试验示范单位等。
  
  第六条 试点任务安排,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安排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中幼林抚育,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公益林抚育试点仅限于在限伐区内;对集体林区,主要安排集体和林农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人工林中幼林抚育,可适当扩大到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中幼林抚育。试点任务安排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规模推进,优先安排卫生伐和幼龄林透光抚育。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森林抚育规程》、《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试点工作。
  
  第八条 试点省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确保抚育试点所需采伐限额,限额不足的,要优先使用省级预留指标,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管理程序单报单批;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采伐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采伐限额和采伐作业的公示工作。
  
  第二章 作业设计
  
  第九条 作业设计编制。试点单位根据试点省区批复的实施方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和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组织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
  
  第十条 作业设计审批。试点单位将作业设计报所属的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直属的试点单位的作业设计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作业设计审批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试点单位作业设计质量进行抽查。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所属试点单位的作业设计由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审批,作业设计审批文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国家林业局组织对其作业设计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作业设计变更。作业设计必须在试点计划文件下达后3个月内完成审批并上报备案。作业设计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施工作业;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第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及备案。
  
  第三章 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 试点单位和施工作业主体要严格依据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试点管理、调查设计、施工作业等技术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关键岗位逐步推行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试点单位和施工作业主体要强化作业质量管理。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跟班作业,依事定责,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作业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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