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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社会和个人的申诉、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及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并实行统一管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广东省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标准》对全省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处理。 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工作业绩列入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工作业绩情况,对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被评价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二)以备案、登记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区保护,限制外地评价机构到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 (四)干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六)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财物; (七)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八)接受或变相接受安全评价机构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九)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在安全评价机构入股或参与利益分成; (十)以专家或其他名义从事有偿的安全生产评价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安全评价机构健康发展,培育良性的评价市场,从工作机制上规范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价项目技术审查时,不得邀请评价项目承担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技术审查专家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公职人员不能在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登记注册资格证。 第二十四条 对本省乙级安全评价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标准》 2、《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对照表》 附件1:广东省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标准 一、基本标准(不符合任一标准项目即终止考核) 序号 标准项目 内容要求 材料核查 现场核查 核查方法 是否符合要求 核查方法 是否符合要求 (一) 法人资格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核查申请材料中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现场核查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二) 注册资金和 固定资产 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核查申请材料中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现场核查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核查申请材料中由国家认定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证明复印件。 现场核查由国家认定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证明原件。 (三) 办公场地 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必须是自有财产或通过签订合同租用。应保持办公场址2年以上不变,有特殊需搬迁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发证单位。 核查申请机构资质有效期内的固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以及有关办公场地搬迁原因说明。 现场核查办公场地,并核查资质有效期内的固定工作场所证明原件。 档案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核查档案室平面图复印件。 现场度量档案室面积。 (四) 设施设备 有与其申报的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符合《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规定的装备清单要求。 根据申请的业务范围,对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规定的装备清单,核查申请材料中的装备清单是否符合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