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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为应对经济社会转型中出现的各种心理调试不适,向群众提供便利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服务,减少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我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心理援助热线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8〕149号),要求各地逐步设立心理援助热线电话(以下简称热线)。目前,已有天津、山西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在17个城市建立了热线(名单见附件1)。 一年来,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在管理措施、技术规范等方面对热线的建设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为规范热线管理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心理援助热线电话管理办法》(附件2,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心理援助热线电话技术指导方案》(附件3,以下简称《技术方案》),现印发各地贯彻实施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结经验,逐步增加热线试点 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增加试点地区,扩大热线覆盖范围。未开通热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尤其是东部省份,应在2010年底前确定1-2个城市作为试点,按照《管理办法》和《技术方案》要求开通热线。 二、严格管理,保障热线的公益性 已开通热线的省(区、市)、地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热线对推进精神卫生工作、促进心理和谐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推动本地区精神疾病预防和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工作的抓手。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为设立热线的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和设备支持,满足其基本运转需要,确保热线的公益性。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使公众逐渐知晓、了解、信任热线,将热线打造成满足群众心理卫生需要、干预心理危机的便捷平台。 三、科学实施,强化热线的专业性 设立热线的机构要按照《技术方案》要求,选择具备心理卫生专业基础、责任心强、能够胜任热线接听工作的人员作为热线咨询员,开展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热线接听流程,掌握接听技巧,并定期接受考核。要建立热线督导制度,聘请资深的专业人员作为督导员,对热线咨询员接听情况进行抽查和指导。我部组建“心理援助热线专家组”(名单见附件4),开展热线技术指导和对热线咨询员的专业督导。 四、定期沟通信息,及时总结经验 各地要认真总结热线运行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调整,逐步探索出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热线运行管理模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引导更多具备条件的城市开通热线。开设热线的各城市(省、自治区)之间应加强沟通,交流经验与教训,必要时可以到起步较早、模式较为成熟的地区现场考察,相互借鉴,取长补短。 各地要建立热线电话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汇总本地区热线运行情况。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处室,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热线工作报表(附件5)以书面形式报送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对于热线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各地及时反馈。 联系人:卫生部疾控局金同玲 联系电话:010-68792656 附件: 1.卫生部第一批心理援助热线城市(省、自治区)名单 2.心理援助热线电话管理办法 3.心理援助热线电话技术指导方案 4.卫生部心理援助热线专家组名单 5.__市(省、自治区)心理援助热线工作报表 二○一○年二月五日
附件1 卫生部第一批心理援助热线 城市(省、自治区)名单 (共17个) 一、以城市为单位设立热线 天津市 山西省:太原市 辽宁省:沈阳市 上海市 江苏省:苏州市、徐州市 浙江省:杭州市 福建省:福州市 河南省:新乡市、开封市 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 陕西省:西安市、汉中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 二、以省(自治区)为单位设立热线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附件2 心理援助热线电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心理援助热线电话(以下简称热线)管理,规范热线建设和服务行为,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心理援助热线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8〕14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热线服务为社会公益性质,遵循心理卫生服务的专业规律,尊重求助者的文化差异和多样性。 第三条 热线建设坚持自愿原则,实行分级建设、属地化管理。 热线建设应当遵照《心理援助热线技术指导方案》的技术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