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9号)中有关重点工作的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认真做好重点工作任务的细化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一○年二月一日
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实施意见中有关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9号)精神,制定如下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一)加快发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教育、商务会展和批发分销等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服务外包、文化创意、研发设计和数字传媒等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商贸、旅游和房地产等传统优势服务业,加快关系民生的公共服务、社区服务、人居休闲等服务业发展。鼓励服务领域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由省发改委牵头,省金融办、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旅游局、省建设厅等单位配合组织落实) (二)推动区域中心城市产业结构由“二、三、一”向“三、二、一”加速转变,进一步发挥杭州、宁波、舟山作为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的积极作用。(由省发改委牵头,各有关市政府配合组织落实) (三)引导和支持服务业集聚发展,形成一批特色鲜明、主业突出、功能完善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由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牵头,省各有关单位配合组织落实) (四)支持和鼓励我省金融机构主动接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开展资本、业务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形成比较发达的多功能、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加快杭州、宁波、温州等中心城市金融集聚区建设,吸引金融机构总部的后台服务中心、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金融服务外包、金融市场分中心等落户浙江,做强做大地方金融业。(由省金融办牵头,省发改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等单位和各有关市政府配合组织落实) (五)深入开展“信用浙江”建设,扩大长三角信用数据共享范围,建立区域社会信用平台与体系。(由省发改委牵头,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等单位配合组织落实) (六)促进服务业由城市向农村延伸,增强中小城镇服务功能,完善农村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分工合理的城乡服务业合作体系和协调发展格局。(由省发改委牵头,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配合组织落实) (七)推进服务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统分结合的服务业工作机制,形成科学的服务业发展统计与考核评价体系。(由省发改委、省统计局组织落实) 二、做大做强支柱产业,提升制造业发展水平 (一)积极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纺织服装、皮革塑料、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通用设备制造、建筑材料等传统及重点行业的技术水平,加强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推广应用,全面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研发、设计、营销中心,促进产业链向高端延伸。(由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组织落实) (二)立足我省特色优势产业,构建国内重要的软件、家电、轿车、客车、汽车零部件等研发生产基地。(由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组织落实) (三)积极发展生物和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和高新节能产品等高科技产业,加快建设以舟山为重点的沿海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以宁波为重点的新材料研发中心,以及台州、湖州的新材料研发转化生产基地。(由省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能源局等单位和各有关市政府配合组织落实) (四)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提高装备制造业系统集成能力和核心技术研发能力,重点推进电站装备、大型石化装备、轨道交通设备、纺织装备等重要领域装备的本地化。(由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组织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