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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文字号】 鲁畜牧科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2-09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5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0年深化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工作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2月1日-2月底)
  
  在全省范围内部署2010年饲料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各地按照我局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2010年饲料质量安全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1日-11月底)
  
  1.开展检验监测,强化检打联动。各地要继续以饲料原料、饲料产品为重点,认真组织完成我局下达的饲料质量安全监测任务。市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本辖区内饲料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承担任务的质检机构要及时向省局通报监测结果。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和通报。
  
  2.开展监督检查,强化督促整改。我局将继续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蛋白原料获证生产企业、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获证生产企业现场跟踪检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提出整改要求,跟踪督促整改,严肃处理问题突出、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严厉查处“三无”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3.开展法规培训,强化守法意识。各地要针对监督执法人员、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户,分类制定培训方案,全面开展法规知识培训。要通过全面深入的培训活动,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
  
  (三)验收总结阶段(12月)
  
  全面总结2009-2010年饲料质量安全整治行动的成效,将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制度化、日常化。
  
  五、重大活动安排
  
  (一)3月,开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宣贯培训,组织获证企业年检备案。
  
  (二)3-4月,组织开展50家蛋白原料重点生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
  
  (三)4-5月,组织开展全省饲料标签大检查,查处“三无”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
  
  (四)6月,召开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总结近年来全省饲料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交流经验和成效,分析存在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五)7-8月,组织开展50家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
  
  (六)9-10月,组织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正案)及配套法规标准宣贯培训。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动员力量,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强化督导检查和跟踪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细化工作任务
  
  各市县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验收、有责任追究,确保实现各项工作目标。
  
  (三)加强沟通交流
  
  各市县畜牧饲料管理部门从2010年3月开始,每月10日和25日前要向省畜牧兽医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材料要有查处情况和量化指标,及时反映进展和成效。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立即报告,及时处置。
  
  (四)强化联动整治
  
  各市县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要围绕本方案制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工作。要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协调和联动,搞好衔接,形成合力,突出成效。
  
  附件3:
  
  山东省2010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2010年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和《2010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一是加强派驻监管和飞行检查,督促生产企业全面落实兽药GMP,实现合格兽药出厂;二是继续推进兽药经营企业GSP工作,杜绝经营违禁药物和不合格兽药产品;三是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和故意经营、使用假劣兽药行为,规范龙头企业等集中供应使用兽药行为;四是进一步净化兽药市场,提高我省市场兽药产品抽检合格率,下大力清缴假劣兽药,降低兽药残留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年内实现兽药产品合格率提高3个百分点,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
  
  1.禁用兽药:农业部第193号公告、第560号公告等公布的品种,以及标称防病、治病、促生长等用途,但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其他兽药、产品;
  
  2.假劣兽药:合法企业生产的改变配方、改变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包括2009年以来农业部和省兽药质量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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