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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文字号】 鲁畜牧科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2-09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5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10年深化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违法添加化学药品的中兽药;
  
  4.兽药标签不规范产品:包括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夸大疗效的产品;
  
  5.非法企业及非法、假冒产品;
  
  6.兽药标准已被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非法产品;
  
  7.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许可证》或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非法进口兽药产品;
  
  8.畜禽产品中禁止用药物、抗生素(抗菌剂)类药物残留。
  
  (二)重点单位
  
  1.兽药生产企业:2009年以来列入农业部和省重点监控的企业;飞行检查发现问题比较突出的生产企业;群众举报兽药质量问题突出的生产企业。
  
  2.兽药经营企业:通过GSP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农业部和省兽药质量通报中出现抽检不合格产品的兽药经营企业;群众举报、省兽药督办单中涉及的兽药经营企业;无证经营单位。
  
  3.兽药使用单位:大型养殖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养殖、孵化企业;骨干动物诊疗单位;承担统一供药行为的兽药使用单位或个人;群众举报、省兽药督办单中涉及的兽药使用企业;兽药残留监控阳性样品来源单位。
  
  (三)重点区域
  
  长期以来兽药产品合格率偏低的市县;曾经出现兽药残留问题的市县;畜牧业主产区和兽药生产企业集中区;动物性产品主要出口地区;兽药经营相对集中及与外省接壤的地区;群众举报问题兽药较多的市县。
  
  三、整治任务
  
  (一)落实GMP,强化兽药生产企业监管
  
  一是对兽药生产企业实施GMP情况进行检查,省局组织兽药GMP验收检查和飞行检查,全年覆盖面达到80%;借助兽药监督员巡视检查,市畜牧兽医局每个季度覆盖面达到90%,县畜牧兽医局每个月覆盖面达到100%。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性质严重的,要立案查处。
  
  二是继续实行兽药新建项目论证制度。对拟建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减少重复投入、盲目生产,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负责人的培训。按照农业部新修订的GMP验收标准,对企业进行培训。
  
  四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列入农业部和省重点监控的企业,实行产品批签发制度;对两次以上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二)加强兽药经销市场整治
  
  一是继续推动兽药GSP规范经营市场。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一步修订完善《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搞好宣传、培训活动。争取年内验收经营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
  
  二是定期开展兽药市场执法检查,省局每半年检查一次;各市、县对辖区内发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和动物诊疗单位,年检查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对兽药使用企业的检查,应结合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不定期进行,年检查覆盖率应达到50%以上;特别是要抓好经营原料药的经营企业、种畜禽养殖孵化企业、一体化供药龙头企业的检查。对无证生产、经营企业和假劣兽药等举报信息,应立即查处,不得延误。
  
  三是提高兽药执法效果。曝光假劣兽药信息,严厉打击重点区域非法企业、非法产品,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建立健全兽药重大案件查办、报告、督办及案件处理信息反馈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三)加强兽药使用管理
  
  一是积极宣传兽药知识。积极宣传国家兽药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普及兽药安全使用常识,提高养殖户用药水平。
  
  二是规范养殖用药行为,完善养殖场采购、使用制度,做好兽药采购记录,按照规定使用兽药,执行休药期规定,完善用药记录和兽药使用监管记录,加大对使用原料药、过期药品、人用药品的查处力度,规范养殖用药行为。
  
  三是加强对兽医诊疗机构和宠物医院等兽药使用单位的监管工作。
  
  (四)加大兽药抽检力度
  
  组织实施我省兽药监督抽检计划,完善兽药监督抽检制度,规范兽药抽检程序,建立兽药产品抽检与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假劣产品通报、处罚力度,提高兽药合格率。
  
  (五)加强兽药残留监控
  
  组织实施我省动物性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降低残留超标率。
  
  (六)加强人员队伍培训教育
  
  指导各级畜牧部门对市县分管兽药人员、官方兽医、诊疗机构的诊疗人员、养殖户进行技术培训,对兽药管理人员进行法规培训,提高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要加强对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的认识,端正态度,加强领导,成立市、县二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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