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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要从本地区本学校实际情况和民族传统特色出发,积极进行体育校本课程的探索研究,开发和创编具有自身学校特点的体育校本教材,形成自身的体育特色,使学生能够掌握至少两项体育健身项目和锻炼方法,为终身体育锻炼奠定基础。有条件的学校要开设具有现代特点的新兴体育运动项目课程。 第十三条 高中阶段在完成必修教材(田径)的基础上,要增加选修项目的内容。各学校要根据本学校场地器材、师资配备,拓宽选择空间,学校所设置的选修项目不得少于6-8项,每学期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兴趣和爱好自行调整选修项目。 第十四条 要不断深化体育教学改革,研究探讨符合学生心理、生理特点的体育教学方法和形式,要建立和完善集体备课制度,每周至少一次。要开展经常性的教学研究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校内体育教师观摩课、评优课和示范课,努力提高体育课教学质量和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十五条 建立听课、评课制度。分管校长和教学校长每学期听、评体育课不少于5节,学生处、教务处主任每学期听、评体育课不少于10节,体育组长和体育教师每学期听、评体育课不少于15节,要有听课笔记和评课记录。体育组和校医室要密切合作,做好每学年度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综合评价,主管校长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要进行客观分析。 第四章 大课间体育活动 第十六条 全市各学校必须全面落实每天上午25-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大课间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 大课间体育活动由学生处(政教处)和体育组具体组织实施,班主任协作配合。各学校要结合本学校实际,创编具有锻炼身体价值的、符合学生心理和生理特点的大课间活动内容。第一,每天必须坚持做好广播操和学校自编操;第二,要根据季节气候变化选择活动内容,积极开展有特色的体育项目活动,将健美操、武术操、太极拳、校园舞、跆拳道、球类项目和素质练习等小型多样的体育活动列入大课间活动内容;第三,要加强队形队列训练,培养学生严谨纪律作风、整齐划一的集体荣誉感以及和谐团队精神。 第五章 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 在没有体育课的当天要安排学生一节体育活动课,并将其列入教学计划,要认真组织实施“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着重发展学生的速度、耐力、力量、柔韧等素质,培养学生吃苦耐劳、坚韧不拔的精神;要结合本地区本学校实际,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体育活动;要坚持开展冬季“三项”(长跑、跳绳、踢毽子)和校内小型多样的竞赛活动,在全市学校中形成人人都参与、个个有特长、班班有特点、校校有特色的生动活泼的校园体育活动氛围。学生参与率要达到98%以上。 第十九条 各学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完善管理办法,规范测试方法,做到测试数据准确、统计上报及时、档案资料齐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要与学校体育考试成绩相挂钩,避免重复测试,每年上半年组织测试,下半年上报数据。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必须100%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二十条 落实高中阶段学生军训制度,丰富军训内容,规范军训工作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高中军训大纲》所规定的内容和课时计划,组织好军训活动。各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活动;要继续坚持开展“少年军校”活动,使学生从小树立国防意识,立志忠心报国。 第六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设有田径运动队、篮球队、排球队、足球队等,除此以外要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其他体育传统项目或特色项目运动队,坚持常年训练。每周训练不少于3次,每次训练不少于60分钟。 第二十二条 各学校领导要鼓励体育教师对校运动队进行课余训练,班主任要动员和支持学生参加校运动队的训练。体育教师要把具有体育特长、喜爱体育运动和有培养前途的学生选拔到运动队进行专项训练。要建立课余训练制度,规范训练计划,保证训练时间,努力提高训练质量和运动员的综合素质及专项技能;要抓好运动员的思想教育、文化学习、队伍建设,使学生既是体育后备人才,又是学校和班级的体育骨干。各学校应积极参加教育和体育部门举办的各项体育竞赛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