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体育后备校、传统项目学校和青少年俱乐部的示范带头作用,与体育部门共同抓好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为国家和上一级学校培养和输送更多的优秀体育人才。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每年应举办一次学生田径运动会和不少于4个项目的单项比赛。各学校每年必须举办一次体育节暨全校性运动会和不少于4个项目的单项(以班级为单位)比赛。运动会的项目应根据学校体育实际出发,在保证传统比赛项目的基础上力求趣味性、多样性和广泛性。 全市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和其他体育竞赛活动。 第七章 卫生保健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完善学校卫生室建设,保证校医或保健教师的配备,规范学校卫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措施,推动学校卫生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第二十六条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健康教育课程的规定,落实健康教育课时,必须统一使用国家、省规定的健康教育(公共卫生)教材,保证开齐开足课时,提高教学质量,真正使学生掌握一定的健康知识。 第二十七条 广泛开展健康教育的宣传活动。通过校园网站、广播、板报专栏、主题班(队)会、演讲、知识竞赛等形式向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卫生保健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必须明确一名副校长主管日常食品卫生工作,健全各种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不折不扣地落实《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坚决杜绝“三无”食品和腐烂变质食品进入校园。要加强传染病和流行性疾病的预防工作,保证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饮食饮水安全。 第二十九条 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意见》中提出的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10小时,初中学生9小时,高中学生8小时”的规定,严格控制学生到校时间和在校时间。要积极改善学生用眼条件,坚持每天上下午各做一次眼保健操,使学生掌握科学的用眼知识和方法,养成正确的读写姿势,控制近距离用眼时间,降低近视发病率。 第三十条 各县(区)教育局和市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所每年要分别对本地区学生进行一次体检;做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以及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各学校每学期要对学生视力状况进行1-2次监测。要做好患有高危病、传染病和不宜参加剧烈体育活动学生档案的管理和监控工作。 第八章 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开设体育课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齐体育教师,学校体育教师占全体教师的百分比:小学不低于116%,初中不低于88%,高中、职高(专)不低于5%,承担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配备数量要适当增加;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教师(校医)。 第三十二条 体育、卫生保健教师应品德高尚、热爱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掌握体育教育理论、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和教学方法;要强化自身基本功训练,加强学习和提高科研能力,不断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第三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体育、卫生保健教师进修培训。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支持体育、卫生保健教师参加培训和进修,提高其学历层次和业务素质,每两年参加不少于60学时培训,校本培训坚持经常。对体育、卫生保健教师的职称评、聘、工资待遇、奖励等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体育教师组织大课间、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应当计算工作量,要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按时足额发放所规定的工作服装。 第九章 学校体育卫生器材与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协商,争取设立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器材专项经费,按照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印发的《辽宁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试行)》和相关文件要求,配齐体育卫生器材设施,特别是要加强学校体育场地的建设,保证体育课教学、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的需要,重点加强对农村学校体育器材设施经费的投入,改善农村学校的体育条件。要与体育行政部门协商,争取全民健身体育器材的分配向学校倾斜。学校体育场馆在课余和节假日应向学生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