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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教育督导室定期对中小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和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评估,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学校和个人,由各级政府或教育、体育、卫生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的; (三)未实施或不认真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不及时上报数据的; (四)未按国家规定要求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的; (五)学生体质状况连续两年下降的; (六)没有建立规范的作息制度,不按规定时间到校和延长学生在校时间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本溪市教育局 二○一○年二月四日 本溪市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树立学校教育“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监督、指导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治教、依法管理,现对全市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进行督导评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重要意义 对学校加强体育增强学生体质进行督导评估是监督、指导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加强学校体育宏观管理、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促进广大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开展,有效增强学生体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的有效机制;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保障,对提高青少年体质健康,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督导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政府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的领导和管理情况作为督导评估的一项重点工作。同时,以督导学校体育为基本职能,促进青少年健康素质的提高,推动学校体育各项方针政策贯彻实施。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各县(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学校加强体育增强体质的工作情况开展督导评估,力求全面、客观地反映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素质,以保证督导评估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对县(区)政府的督导 1.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教育、体育、卫生和共青团组织等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落实学校体育工作和青少年体质健康问题。要把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学校体育工作长期规划和实施方案。 2.要认真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统筹协调、因地制宜,加强学校体育设施,特别是体育场地建设,并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社会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应免费或优惠向学校和学生开放。要加强体育安全管理,加大政府投入,建立学校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工作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3.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成立体育卫生机构,配齐专职干部。要保证体育教师的数量和质量,特别是农村中小学要配齐专职体育教师和卫生保健教师。 4.要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标准率要达到100%,把健康素质作为评价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要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责任制度。要健全学生体质健康体检监测制度。要全面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并定期向学校和社会公布学生达标结果。 5.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有效增强学生体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认真组织初中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实现公开、公正、公平。要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项性的学生体育运动会,每年应召开一次全县(区)学生运动会。 (二)对学校体育的督导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国家、省有关学校体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要真正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突破口,建立健全在校长领导下的学校体育卫生工作领导机构,制定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计划,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把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和学生身体健康作为考核学校、班级和教师的重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