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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0年1月22日十一届4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0年1月22日十一届4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第十一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高效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协助省长处理安排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长出国访问期间,由省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十、各委员会、各厅、外事办公室实行主任、厅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命令。省审计厅在省长和审计署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省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省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省预算,贯彻中央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省级政府投资计划等重大决策,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应该经过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十九、省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一、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