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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建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0
【实施时间】 2010-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1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员会委、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评估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评估考核仍不合格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取消其运营单位特许经营权。
  
  第十一条 供水排水运营单位的《运行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持证单位的运行状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重新颁发《运行合格证书》;复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未申报领取《运行合格证书》,不得申报调整城市供水排水价格。
  
  第十三条 从事城镇供水、排水运营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城市供水、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公司管理标准》,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加强运行资料的收集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管理,保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须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确保排水水质符合城市排水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 评估考核《运行评价合格证书》的样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
  
  2、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及细则
  
  附件1:
  
  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
  
  评估考核必备条件
  
  1、被评估考核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技术总负责人必须持有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职业资格的相关证书;
  
  2、被评估考核单位的技术和管理岗位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证的持证上岗率须达90%以上;
  
  3、被评估考核单位的主要操作工岗位人员获得职业资格的持证上岗率须达90%以上;
  
  4、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持证率100%。
  
  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一)
  
  单位名称:评估时间:年月日
  
  项目
  
  (应得分)
  
  条款序号
  
  单 位规 模 区 分
  
  分
  
  值
  
  实际得分
  
  10万立方米/日及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
  
  5万立方米/日(含5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1万立方米/日(含1万立方米/日)以上、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1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一、人员素质
  
  (15)
  
  1
  
  经营、技术、财务、统计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高级职称至少不得少于2名。
  
  经营、技术、财务、统计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高级职称至少不得少于1名。
  
  经营、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必须具备初级及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技术、财务、统计负责人必须具备初级及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或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专业职称。
  
  3
  
  扣分标准:达不到标准规定的相应技术职称的,发生1人次扣0.5分。
  
  2
  
  技术和管理岗位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持证上岗率应达90%以上。
  
  2
  
  扣分标准:技术和管理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虽达60%以上,但未达到标准规定的百分比比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3
  
  主要操作工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应达90%以上;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达100%。
  
  主要操作工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应达80%以上;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达100%。
  
  2
  
  扣分标准:主要操作工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率虽达70%以上,但未达到标准规定的百分比比率,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发现1人未持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的扣0.5分。
  
  四川省城镇供水运行评估考核标准(二)
  
  单位名称:评估时间:年月日
  
  项目
  
  (应得分)
  
  条款序号
  
  单 位规 模 区 分
  
  分
  
  值
  
  实际得分
  
  10万立方米/日及1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
  
  5万立方米/日(含5万立方米/日)以上、10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1万立方米/日(含1万立方米/日)以上、5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1万立方米/日以下的
  
  一、人员素质
  
  (15)
  
  4
  
  经营、技术负责人原从事现经营项目的年限不低于5年。
  
  经营、技术负责人原从事现经营项目的年限不低于3年。
  
  经营、技术负责人原从事现经营项目的年限不低于2年。
  
  经营、技术负责人原从事现经营项目的年限不低于1年。
  
  2
  
  扣分标准:经营、技术人员原从事现经营项目的年限少于1/2评估标准规定以上的,本项目不得分;虽达1/2之上,但未达到标准规定年限,少一年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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