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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建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0
【实施时间】 2010-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31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员会委、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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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4
  
  未按设备完好标准,认定设备完好台数,据此所计算出的完好率超过实际完好率,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0.5分;设备完好率分三类计算,其中一类低于规定完好率10个百分点,本项不得分。
  
  22
  
  1
  
  设备完好率未按规定的Ⅰ、Ⅱ、Ⅲ类进行分类统计本项不得分;分类不准确扣0.5分。
  
  2.2
  
  23
  
  2
  
  设备管理机构设置、专业人员配置不齐全不合理扣0.5分至1分。
  
  24
  
  4
  
  设备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扣1分至2分。
  
  25
  
  2
  
  设备档案不齐全、不完整、不规范扣0.5分至1分。
  
  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四)
  
  单位名称: 评估时间:
  
  项目
  
  (应得分)
  
  标准对应条款
  
  序号
  
  分 值
  
  扣分标准
  
  实得分
  
  项目
  
  总得分
  
  五、安全管理
  
  (15)
  
  5.1
  
  26
  
  3
  
  安全无专人负责、无专职安全员或监职人员,或安全员未接受安全培训,职责不明确扣1分至2分。
  
  27
  
  2
  
  安全设施、安全标志不齐全,不合理扣0.5分至1分。
  
  28
  
  4
  
  无安全管理制度或不健全扣1分至3分。
  
  29
  
  2
  
  厂内重点安全防护部位和设备无明显标识扣1分。
  
  30
  
  2
  
  吊装设备压力管道等无检测合格标识扣1分。
  
  31
  
  2
  
  厂内存在安全隐患扣1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本项不得分。
  
  六、厂区环境
  
  (5)
  
  4.2
  
  32
  
  1
  
  建构筑物外观不整洁、不完好、出现破损,处理设施出现泄漏,污染环境扣0.5分至1分。
  
  33
  
  0.5
  
  办公室、运行值班室、机房杂乱、不整洁扣0.1分至0.5分。
  
  34
  
  0.5
  
  厂内道路破损、不整洁,无交通标志,扣0.2分。
  
  35
  
  1.5
  
  工艺和其它管道无色标,出现泄漏,管阀装置不齐全,出现锈蚀,阀井破损、污染严重扣0.5分至1分。
  
  36
  
  1
  
  电缆沟有破损,沟内污染严重,布线不整齐,接地不规范,露天电缆架设不规范,托架破损扣0.1分至0.5分。
  
  37
  
  0.5
  
  厂区绿化面积不足,花木、植被残缺本项不得分。
  
  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五)
  
  单位名称: 评估时间:
  
  项目
  
  (应得分)
  
  标准对应条款
  
  序号
  
  分 值
  
  扣分标准
  
  实得分
  
  项目
  
  总得分
  
  七、财务管理
  
  (5)
  
  5.2
  
  38
  
  1
  
  财务人员配置不合理、无专业技术职称扣0.5分。
  
  39
  
  2
  
  财务管理不健全,帐目、凭证报表不规范扣1分至2分。
  
  40
  
  2
  
  无成本分析本项不得分。
  
  八、档案管理
  
  (5)
  
  41
  
  3
  
  档案未设专人管理,无管理办法扣1分至2分。
  
  42
  
  2
  
  档案分类归卷保管不规范,资料收集不完善扣0.5分至1分。
  
  总分
  
  100
  
  评估组签名
  
  组长:成员:
  
  注:本标准按分项积分计算,如某项扣分超过该项分值,则得分为0,不计负分。
  
  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
  
  处理厂运行评估考核标准细则
  
  1、工艺管理标准:
  
  1.1厂内各处理工艺段均应建立工艺操作规程,明确工艺管理及调整范围、参数和调整程序。工艺段主要包括:进水井、粗格栅、污水提升泵、细格栅、沉砂、初沉、生物池、鼓风机、二沉池、污泥回流、剩余污泥排放、污泥浓缩脱水、污泥消化、污泥最终处置、出水消毒等,采用特殊工艺或深度处理的污水处理厂还应具备相应工艺段的操作规程。
  
  1.2工艺管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
  
  1.2.1Ⅰ类、Ⅱ类、Ⅲ类污水处理厂(分类标准按建设部、国家计委[2001]77号文的规定),需设置专门技术管理机构,Ⅰ类、Ⅱ类污水处理厂技术管理机构不少于5人,由工艺、设备、电器、自控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Ⅲ类污水处理厂技术管理机构应不少于4人,专业要求与Ⅰ、Ⅱ类厂相同,Ⅳ类、Ⅴ类污水处理厂,需设置技术负责人(Ⅴ类厂可由生产负责人兼任)。
  
  1.2.2城镇污水处理厂除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建标[2001]77号文《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劳动定员》规定外还应满足表1要求: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人员配置要求
  
  表1
  
   规格
  
  配置要求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厂长
  
  总工程师
  
  1名具有给排水、环保专业的高级职称,10年以上类似工作
  
  1名具有给排水、环保专业的高级职称,10年以上类似工作
  
  副厂长
  
  副总工程师
  
  1名以上,高级职称,5年以上类似工作
  
  技术负责人
  
  1名
  
  高级职称,5年以上类似工作
  
  1名
  
  中级职称,5年以上类似工作
  
  1名
  
  有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类似工作
  
  有技术职称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
  
  25
  
  25
  
  25
  
  20
  
  20
  
  1.3工艺运行管理办法和岗位职责: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有明确的工艺运作管理机构和岗位设置,配置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运行生产人员,并制定严格的工艺管理办法和管理、运行岗位的岗位职责。
  
  1.4污水处理厂可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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