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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0]53号,以下简称《2010年增量资金预算指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9]16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0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坚持资金安排向高标准农田建设聚焦,项目布局向粮食主产区聚焦,不断提高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项目布局向粮食主产区聚焦,努力建设全国粮食核心产区。凡纳入《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以下简称《千亿斤规划》)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将土地治理项目重点布局本省粮食主产县,特别是向《千亿斤规划》确定的产粮大县倾斜。其他省也要重点支持本省的粮食主产县,适当兼顾非粮食主产县。 (二)资金安排向高标准农田建设聚焦,大力推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具体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河北、内蒙古、辽宁(不含大连)、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不含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2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以省(区)为单位,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比例(含用于2010年续建项目、2010年新建项目所需资金,下同)须达到70%(含)以上。吉林省因已在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安排60%以上用于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允许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比例达到50%(含)以上。二是纳入《千亿斤规划》的山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省(区、市)为单位,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比例须达到50%(含)以上。三是允许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宁波、青岛、海南、西藏、青海、新疆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在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中安排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10省(区、市)是否安排及安排多少个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统筹考虑有关政策要求和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 (三)部分省继续安排地方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除继续实施好2010年续建(2009年立项)地方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外,《2010年增量资金预算指标》明确要求河北、山西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用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各安排1个新建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项目建设期为2010-2011年,每个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为1000万元,其中2010年500万元,已随《2010年增量资金预算指标》下达。 (四)继续实施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在重点突出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的基础上,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可根据可用资金和实际需要,继续安排中低产田改造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并注意与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安排相衔接。中低产田改造要努力实现“旱涝保收、稳产高产、节水高效”的建设目标,生态综合治理项目要注重向生态脆弱或丘陵山区倾斜。 (五)继续开展土地治理项目有关试点工作。在有可用资金且确实需要的前提下,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可继续开展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种粮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等试点工作,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持续增收。继续做好“民办公助”投入机制、工程业主负责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与其他支农资金统筹安排等试点工作,创新开发机制,提升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和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