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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农机具购置补贴。除黑龙江、吉林两省可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10%的比例安排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得超过5%。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安排使用农机具购置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种粮大户,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继续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区,与农业综合开发农机具购置补助资金统筹安排,提高项目区的农业机械化水平。 (七)科技推广费。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应积极创新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调动农业科研单位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农业科技推广的积极性,努力提高项目区农业科技生产和服务水平。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6]13号)有关规定,科技推广费重点用于粮、棉、油、糖、蔬菜、瓜果、牧草新品种和良种繁育,测土配方和科学施肥,以及农业节水等技术推广。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的小流域治理项目区内适当安排经果林等种植技术的培训和推广。允许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集中安排使用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应将省、地(市)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填报“科技推广费安排情况表”(见附表)。各省集中安排科技推广费的项目评审情况及实施方案,应作单独说明,并随2010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核。 (八)工程管护费。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国农办[2008]183号)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工程管护经费,切实加强对工程管护经费的管理工作,确保已建工程发挥长期效益。工程管护经费提取情况应按2010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报表中有关要求填写并单独反映。 四、认真开展有关试点工作 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可在2010年本省土地治理项目增量资金指标中安排少量资金,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采取竞争立项方法,择优确定促进土地治理与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等试点工作。相关政策继续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0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计划的通知》(国农办[2009]189号)规定。试点情况应在2010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单作说明,并单独编制实施方案,与2010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核。 五、计划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评审。所有土地治理项目经评审合格后,才能编入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农发办负责组织评审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其它土地治理项目。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要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项目评估、审定,严格项目评审标准,扎实做好前期工作。2010年新建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申报材料应尽快报送国家农发办,最迟须于2010年5月10日前报送,由国家农发办评审合格后批准正式立项实施。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的两年规划(2010-2011年)及2010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10-2011年)等材料。如省级农发办事机构与财政部门分设,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应与财政部门联合申报。2010年续建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的2010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评审,评审意见(包括增量资金指标中安排的中央财政投资额、建设任务等)须形成单独材料并于2010年5月10日前报国家农发办备案,项目计划与2010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合并编报,并对相关内容做单独文字说明。 (二)计划编报。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应依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2010年中央财政增量资金预算指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拟建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省级或地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后,编制项目计划。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须在2010年6月10日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项目计划。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报送项目计划应包括计划编制说明书、计划报表及附件等相关材料。2010年续建及新建的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不再单独编制项目实施计划,但要在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单独反映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相关建设内容。2010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报表参数请到www.canstone.cn下载专区下载,报表格式和指标解释与2010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计划报表参数相同,请按照软件的操作方法和流程进行编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