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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农办[2010]63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0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三)计划审批。项目计划一经批复,地方各级农发办事机构不得擅自变动,如确需调整,应按审批权限,分别报送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批准。调整项目需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的,应在项目批准立项的当年12月底之前报送。调整项目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批准的,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一)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预算结余指标安排问题的通知》(国农办[2010]3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调整2010年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资金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1号)的相关要求,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转作土地治理项目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指标,应与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合并编报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并单独说明转作土地治理项目的资金额度情况。
  
  (二)凡是申报新增、恢复开发县的省(自治区),须经国家农发办审批同意后(审定意见另行下达),才能编入2010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未经国家农发办审定同意的,一律不得纳入2010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
  
  (三)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申报单位要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国农办[2005]26号)、水利部办公厅和国家农发办联合制定《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申报指南》(办农水[2008]260号)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和国家农发办《关于编报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投资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水利部门自筹资金三部分组成。群众自筹和投劳投工不列入总投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9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福建省和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财发[2009]51号)要求执行。
  
  (四)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高质量地按时完成2010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和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国家农发办将不予受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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