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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农办[2010]63号
【颁布时间】 2010-03-26
【实施时间】 2010-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0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三、具体要求
  
  (一)资金安排。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应按照如下顺序安排2010年增量资金:第一,足额安排2010年续建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的缺口资金。第二,足额安排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所需资金。包括安排2010年续建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的缺口资金,以及2010年新建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所需资金。第三,重点安排2010年新建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资金比例要达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的要求。第四,适当安排资金,用于2010年国家农发办批准新增及恢复的开发县进行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第五,适当安排其他土地治理项目。在确保上述资金足额安排的基础上,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可以因地制宜,适当安排中低产田改造、生态综合治理等其他类型土地治理项目,也可继续开展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种粮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等试点工作。
  
  (二)治理面积。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继续按照“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规模开发”的原则确定治理面积。一是2010新建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单个项目年度治理面积仍然不低于1万亩。二是2010年续建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对于已在存量资金中按照规划安排部分建设任务、但未达到规划任务要求的,仍然可用增量资金中在规划范围内继续新安排部分建设任务,相应新安排的治理面积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是2010年新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单个项目区治理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8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4000亩。2010年新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单个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区的治理面积,天然草场不低于5000亩、人工草场不低于1000亩,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各不低于5000亩。四是如在存量资金安排较少、资源开发潜力较大的县补充安排中低产田改造、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相应治理面积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要与存量资金项目统筹规划、集中连片。
  
  (三)投资标准。为适应建设高标准农田的需要,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继续执行2010年的亩投资标准,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含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农民筹资和投劳折资,下同),原则上平原地区应达到910元、丘陵山区应达到1180元。在保证达到上述项目区治理面积有关要求,并超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或统筹其他支农资金共同投入的前提下,允许相应提高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亩投资标准。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的亩财政资金补助标准,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为1200元,在多筹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或整合其他支农资金、社会资金的前提下,允许适当提高亩投资标准和建设标准。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亩投资标准维持2009年的水平不变,原则上草原(场)建设亩投资标准不低于180元,小流域治理亩投资标准不低于900元,土地沙化治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可依据以上亩投资标准,对不同开发县、不同条件实行区别对待,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加权平均计算,原则上全省(区、市)同一类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应达到上述同类项目的标准。
  
  (四)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国农办[2009]163号),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努力建设高标准项目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要坚持全面的高质量建设,在同一项目区内,不能搞所谓的“核心区”和“辐射区”即部分地块进行高标准治理(“核心区”),另一部分地块只搞低标准改造(“辐射区”)。
  
  (五)农民筹资投劳。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应高度重视农民筹资投劳工作,创新机制,采取措施,积极发动项目区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国农办[2005]239号,以下简称《规定》),按照“村内一事一议”政策要求,充分征求和尊重农民意见,并通过“竞争立项”、“先建后补”和“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有效的激励措施,切实调动农民自觉自愿筹资投劳搞开发的积极性。中低产田改造、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仍然执行2009年确定的中央财政资金与农民筹资投劳的比例;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所需农村集体及农民筹资投劳,按中央财政资金的20%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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