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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水利部
【发文字号】 办建管[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1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0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2010年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2010年是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的关键一年。按照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体部署、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2010年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抓住重点,集中治理,力争在解决突出问题上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效。为切实做好2010年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工作要点如下。
  
  一、扎实做好排查工作
  
  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加快发展、深化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等任务,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为重点,认真做好自查、抽查和重点检查等工作,坚决杜绝敷衍应付、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确保排查工作扎实有效。
  
  (一)进一步做好自查工作。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排查责任。在项目法人组织对本单位负责建设的项目进行自查自纠、梳理总结的同时,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做好履行项目审批和监管职责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要通过建立项目台账、填报统计表等方式,逐个项目、逐个环节抓好自查工作。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切实把问题查深、查透。4月10日前,各地区、各单位将自查总结报部领导小组,部领导小组汇总后报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责任单位:部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组织重点抽查。在各单位自查的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重点项目抽查工作,着重检查重点项目、民生工程、投诉较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超工期、超概算建设项目,抽查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级负责排查项目数量的20%。抽查工作要吸收相关业务部门和专家参加,并提出统计分析报告。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自查自纠工作组织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重点挂牌督办,限期重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专项治理排查工作达到预期目标。(责任单位:部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组织专项检查。2010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组织对部直属项目的抽查,3月中下旬结合扩大内需水利投资建设检查,对部分单位和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部工程治理领导小组选择3~5个重点项目开展剖析式检查。配合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4月份组织对各地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好水利组的检查工作。(责任单位:部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四)抓好问题整改。对排查出的问题,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明确政策界限,落实整改责任,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属于一般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属于严重违纪问题,要立案查处,绝不姑息;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主动认识和纠正问题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责任单位:部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管理
  
  (一)加强规划计划管理制度建设。印发实施《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加快《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前期工作招投标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工程用地设计标准》和《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编制或修订,争取年内完成。(责任单位:规计司、政策法规司、建设与管理司、水规总院)
  
  (二)加强规划和前期工作管理。加强规划管理,结合《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印发实施,进一步规范全行业的水利规划管理。严格落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加强流域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加强项目前置条件监管,严格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开展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加强前期工作质量管理,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指导,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责任单位:规划计划司、政策法规司、水资源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安全监督司、移民开发局、水规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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