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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严把工程开工审批关。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要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五、强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一)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组织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完善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法规体系。(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安全监督司、政策法规司、水规总院) (二)强化质量与安全监督和检测。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机制,明确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加强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督水平,保证监督队伍和人员的稳定。针对点多面广的小型民生水利工程,积极研究科学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模式,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积极推行工程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的强制性检测,提高质量管理的科学性。(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水电局) 六、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 (一)加强物资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拓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规范采购代理机构行为,严查政府采购违规行为,强化国库集中支付,加强物资采购资金监控。(责任单位:财务司、规划计划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二)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强化会计基础工作。督促项目法人加强项目账务管理,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规范价款结算、合同管理等。完善灌区、农村饮水安全以及扩大内需水利工程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强化竣工决算编制,提高决算质量。(责任单位:财务司、规划计划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七、推进水利工程建设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一)公开项目建设信息。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水办〔2009〕601号)、《水利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办综〔2009〕512号)的要求,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依托水利部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种媒体进行发布,逐步实现水利行业信息共建共享。加强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办公厅、建设与管理司、规划计划司、政策法规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驻部监察局、水电局、水规总院) (二)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认真执行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目录,建立并开通全国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水利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对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方便社会各界查询。建立企业和个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责任单位:建设与管理司、办公厅、驻部监察局、规划计划司、政策法规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水电局、水规总院) 八、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审计、监察工作,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一)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工作。加大对水利工程项目的稽察力度;督促稽察整改意见落实,提高稽察工作成效;开展稽察成果分析和对策研究,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范管理;加强稽察法制建设,规范稽察行为,修订《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安全监督司、规划计划司、政策法规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驻部监察局、水电局) (二)强化水利工程建设审计工作。抓住重点,提前介入,主动跟进,客观评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绩效,及时揭示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做到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确保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责任单位:直属机关党委、规划计划司、财务司、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农村水利司、水电局) |